山東版權登記要多久可以下證書?
我們都知道,版權登記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創作成果,當然是越快辦理下來越好了。那么山東版權登記一般要多長時間才能下證書呢?保護期又是多久呢?
一、山東版權登記要多久可以下證書?
根據《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規定,登記作品經作品登記機關核查后,由作品登記機關發給作品登記證。作品登記證按本辦法所附樣本由登記機關制作。登記機關的核查期限為30天,該期限自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所有申請登記的材料之日起計算。
如果想更快拿到證書,也可以找專業的代理機構幫忙加急辦理,這樣花費的時間就要少于30天、或者更短。
二、版權保護期限多長時間?
1、作者為公民,版權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加死亡后50年,從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時間起算。
2、法人作品,保護期自作品首次發表后50年。未發表,創作完成50年。
3、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保護期自作品首次發表后50年。未發表,創作完成50年。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護期為50年(自首次發表),但作者身份一經確定則適用一般規定。
5、出版者的版式設計權的保護期自首次出版后10年。
6、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保護期不受限制;其他自該表演發生后50年。
7、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的保護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
8、廣播電臺、電視臺享有轉播、錄制、復制自首次播出后50年。
軟件著作權侵權的維權需要哪些證據?
一般來說,軟件著作權侵權的維權需要哪些證據呢?
第一,原告軟件著作權是否有效存在的事實。
對于這一點而言,原告可以提供軟件的目標程序和源程序、軟件文檔、發表的證據、受讓或者繼承的證明、軟件登記證書等。其中最為有力的證據是軟件登記證書。盡管計算機軟件與其他作品一樣,其著作權在我國是自動產生的,即隨著軟件的創作完成而自動產生,但是,在國家版權局計算機軟件登記管理辦公室登記是登記人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初步的表面的證明。如果被告試圖證明該軟件的著作權不屬于原告,事實上是近乎不可能的。
第二,侵犯軟件著作權行為真實發生的事實。
執法機關當場查封的侵權軟件是最有效的直接證據。但是由于非法復制軟件的行為隱蔽性極強,不少侵權軟件是根據買方的要求臨時拷貝的,很難做到人贓俱獲。事實上,原告也可以向法院提供侵權軟件與被侵權軟件的對比情況、被告銷售侵權軟件的發票、提單、宣傳資料等間接證據。間接證據不能單獨證明待證事實。在運用間接證據時,除了要求間接證據滿足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之外,還要求間接證據之間、間接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必須相互印證協調一致,沒有矛盾,并且所有的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鎖鏈,能夠得出惟一性結論,排除其他可能性。被告可以提供己方軟件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對原告的事實主張作出反駁。對侵犯軟件著作權行為是否發生的認定涉及專門性的問題,比如需要對當事人雙方軟件進行同一認定或者實質性相似認定,這種工作非專業人員不能勝任,需要他們運用專門知識和專門技術進行鑒定,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委托法定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另外,對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行為是否存在的質證過程,有一個與眾不同的特點,即有些案件需要當庭對雙方軟件進行演示對比。
第三,原告因被告侵權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表明原告軟件銷售量下降的有關財務帳簿,被告銷售侵權軟件的財務帳簿所載明的銷售數量、價款、生產成本等,都可以通過推定來證明被告侵犯軟件著作權所導致的損失。
四,被告的主觀過錯。
從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來看,侵犯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侵權行為當然也不能例外。因此,原告還必須證明被告的主觀過錯。過錯是一個主觀和客觀要素相結合的概念,它是指支配行為人從事在法律和道德上應受非難的行為的故意和過失狀態。原告在查找被告的過錯時并非是僅僅去考察被告的內心世界和主觀狀態,而是采取"中等偏上"客觀標準來衡量被告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如果衡量的結論是否定的,則被告有過錯。在這里,"中等偏上"的標準要求行為人像一個合理的、謹慎的人那樣行為,同時應考慮行為人主客觀方面的具體特點來確定該標準的具體內容。
最近看到了中美兩國關系緩和,這讓我想到了尼泊爾公約,那么尼泊爾公約對著作權的權利限制是怎樣的?下面小編就來給大家詳細介紹一下。伯爾尼公約明文規定了下列幾種具體的權利限制:
1. 從一部合法公之于眾的作品中摘出引文,包括以報刊提要形式引用報紙期刊上的文章,并注明了出處;
2. 以出版物、廣播或錄音錄象形式為教學解說而使用作品,并注明了出處;
3. 通過報刊、廣播、復制已在報刊上發表的有關經濟、政治或宗教的時事文章,或具有同樣性質的已經廣播過的作品(只要遠發表時未聲明保留),并指明了出處;
4. 用攝影、電影、廣播或其他報道時事新聞的傳播方式,在報道中使用無法避免使用的有關作品;
5. 對于已經由作者授權錄制的音樂作品的再次錄制;
6. 對翻譯權保護的十年保留;
7. 專門對發展國家作出的有關強制許可的規定。我國著作權法所允許的權利限制就更寬了,而且沒有不得損害作品的正常使用及不得不合理地損害權利人的合法利益這條原則。我國納入權利限制范圍的,有下列這些內容:
1. 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 為介紹、評價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 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紀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 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已經發表的餓社論、評論員文章;
5. 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 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 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 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 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象;
11.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這些使用都必須注明出處才可以不經權利人許可和不支付報酬。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這十幾條權利限制也都適用于對鄰接權的權利限制。這與知識產權協議將版權限制與鄰接權限制區別對待的方式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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