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作品可以申請濟南著作權登記?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均可申請登記,接下來小編為大家介紹哪些作品可以申請濟南著作權登記?
申請濟南著作權登記:哪些作品可以申請濟南著作權登記?
1、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3、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4、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臺演出的作品;
5、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7、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8、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10、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11、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12、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13、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體作品。
作品著作權登記材料及注意事項有哪些?
雖然對于作品來說,無論登不登記,從作品創作完成開始就自動享有著作權。但對于想要登記著作權以此來鞏固自身權益的作者來說,就必須明白作品著作權登記材料有哪些,又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作品著作權登記需要的材料 1、按要求填寫完整的作品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權利歸屬證明; 4、作品的樣本(可以提交紙介質或者電子介質作品樣本); 5、作品說明書(請從創作意圖、創作過程、獨創性三方面寫,并作者簽字); 6、委托他人代為申請時,代理人應提交申請人的授權書; 7、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二、作品著作權登記的注意事項
1、不予受理登記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2、作品自愿登記受理的范圍:以下述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無論該作品是否發表,均可申請登記:文學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美術、攝影作品;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3、有以下情況,作品登記機關將撤銷其作品登記:登記后發現屬于是不予受理登記的作品;登記后發現與事實不相符合的作品;申請人申請撤銷原作品登記的;登記后發現是重復登記的。 如果有商標注冊、專利申請、版權登記需要,請百度搜索“
版權是只要完成就自動完成,其軟件也是一樣自動獲得版權受法律保護,軟件版權有沒有登記跟獲得版權沒啥關系,它的目的是解決未來版權歸屬引起的版權糾紛。那為什么軟件版權申請會失敗呢?以下是版權代理的詳細解答。
一,申請表有缺陷。有如下情形的:1.軟件全名不規范;2.程序設計語言、軟件環境、硬件環境、代碼量、功能和技術特有誤;2.開發方式有誤;4.版權人信息填寫有誤。
二,提交的源程序識別材料存在一些缺陷,有如下情形的:1.格式不符合中心要求;2.程序中出現與申請人無關的他人資料;3.申請人提供圖形程序等。
三,提交的手冊識別材料可能存在缺陷,有如下情形的:1.與規定的格式要求不符;2.程序中有一些與申請人無關的其他信息。
四,疑似非原創,有如下情形的:1.版權人不一致:申請版權人與申請文件中顯示的名稱不一致,或者申請人為機構,但權利歸屬為個人;2.版權歸屬不清楚:申請文件中有明確的標志,表示版權歸屬網站或組織信息,非申請人原創;3.內容中包含的圖片版權不清楚:文件中包含的圖片不能證明原創,或者圖片明顯包含水印或其他版權所有者或Logo等信息;如果是引用圖片,請注明來源。
五,內容質量不能稱之為作品。1.簡式機械表格,純科學公式內容,田字格內容,時間表等。2.合同類,這樣的內容一般沒有很強的原創性,不推薦申請。
六,基本信息填寫有誤。1.作品分類錯誤:文件中既有文字,又有圖片、表格等,應為其它工作-其它工作,非文字工作;2.創建完成日期錯誤:不同于文檔中的標記日期。
除上述缺陷會導致軟件版權申請失敗外,還有一些其他情況會導致版權申請失敗,所以在申請之前一定要先了解清楚后在申報,不要做無效的工作,耽誤時間精力。更多版權知識可持續關注版權代理。
出版境外圖書著作權合同登記程序
依據國家版權局《關于對出版外國圖書進行合同登記的通知》的規定,以圖書形式出版外國以及臺灣、香港和地區作品的合同需進行登記,具體內容如下:
一、凡圖書出版單位出版外國以及臺灣、香港和地區圖書(包括翻譯、重印出版)的,應與作品的著作權人簽訂出版合同,并將合同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以下簡稱地方版權局)負責對本地區的(包括中央級出版社)出版外國以及臺灣、香港和地區作品的合同進行登記。
三、圖書出版單位,均應在與外國以及臺灣、香港和地區作品的著作權人簽訂出版合同之日起7日內將合同正本送地方版權局登記。
四、出版單位在報送合同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外國圖書合同登記表》(以地方版權局要求為準); (二)出版境外圖書合同原件及其復印件(份數以地方版權局要求為準); (三)地方版權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 如北京市版權局還要求提供:由出版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法人印章的合同著作權人的授權書中譯本一份,出版合同涉及的境外圖書及其扉頁、版權頁的復印件(版權頁須譯成中文并加蓋法人印章)各一份。
五、地方版權部門應在受理登記之日起7日內完成登記,地方版權局在合同上加蓋合同登記章后,退回國內出版單位。并將合同復印件和所發合同登記號報國家版權局備案。國家版權局定期將合同的主要事項(包括合同雙方當事人、授權內容等,不涉及商業秘密)予以公告。
六、登記的境外圖書出版時,國內圖書出版單位應在圖書上注明合同登記號。合同登記號由圖字:(地區編號)—年代—(順序號)號組成。
七、出版單位為配合出版境外圖書而出版音像制品的合同,亦由地方版權局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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