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有什么用?
當我們申請成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之后,自然會頒發一張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如果您認為這個證書對于自己已經沒有用處了,其實這樣的想法是錯誤的,為了讓大家對于該證書的了解更多一些,下面濟南著作權登記小編為你主要介紹一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有什么用?
1、《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是在軟件著作權發生爭議時證明軟件權利的最有力的證據。這不僅是在進行訴訟或在發生一般糾紛時,都能起到很好的證明作用。但如果沒有進行登記,著作權人的權利就很難獲得全面的保護。
2、《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是軟件著作權人進行投資和交易的重要資本和財富。現在的經濟都是知識經濟,有知識才有價值。而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就是知識的最后憑證。
3、《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有時還是企業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非常重要的砝碼,有了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在一定程度上就能證明企業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而這也是高新認定非常重要的部分。
4、《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是企業申請軟件企業必不可少的證明材料。
5、從以上3、4點可以看出,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也是企業獲得國家稅收減免、人才優惠等國家政策的條件。
目前對于企業來說,進行軟件著作權登記最重要的是可以作為雙軟企業、高新企業認證的證明材料,從而獲得稅收減免、資金獎勵等政府的優惠政策。可以說,企業進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主要是奔著這些增值福利去的,根據各地不同的政策,不僅國家對于這類申請有鼓勵政策、優惠政策,各地政府還有不同程度額補貼。
因此,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對于軟件企業發展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就像我們生活中的柴米油鹽醬醋茶一樣,離不開,通過它對于企業的發展十分有利,無論是保護企業技術,還是作為訴訟證據,還是作為申請各類資質的材料,都是十分必要的。
著作權合同登記的作用
通常的著作權登記,既包括記載著作權原始狀況登記,也包括著作權權利變動登記。從前面所介紹的合同登記的內容來看,雖然涉及得不全面,合同登記實際上是一種權利變動的登記,但權利變動登記與著作權原始狀況登記一樣,可以起到幫助著作權人和相關權利人有效行使權利、提供安全保障的作用。
什么是權利變動
權利變動通常主要指著作權人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發生了變化。《著作權法》規定了多種權利變動的情況,如著作權轉讓、繼承、承受、質押。此外,集體管理和專有許可雖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權利變動,但是行使權利的方式發生了變化,事實上增加了新的權利人或權利人代表。尤其是在著作權專有許可過程中,盡管著作權歸屬沒有變化,但取得專有使用權的一方在使用作品中所承擔的風險有時比著作權人還要大,而專有許可始終是作品傳播的重要方式,因此應當為專有權的順利行使提供保障。為敘述方便,暫且也將它們納入廣義的權利變動范圍。由于《著作權法》已經明確按照相關法律進行著作權的繼承、承受和集體管理,著作權質押登記作為一種特殊登記也另行做了介紹,這里只涉及著作權轉讓登記和專有權登記。
為什么要進行著作權轉讓登記和專有權登記,并且應當規定登記具有對抗第三方的效力
《著作權法》允許著作權中的財產權進行轉讓。通過著作權轉讓,原著作權人喪失了著作權,受讓人則獲得了著作權。通過專有許可,著作權人將某種使用方式專有使用權授權給被許可人,被許可人獲得專有使用權,成為專有權人。那么,受讓人和專有權人如何讓外界了解這一變化?尤其是在需要證明其權利人身份時,他們會遇到與原始著作權人一樣的困難,因為他們仍然無法通過有效權利憑證(包括合同)證明其權利的存在。在此情況下,法律應當提供登記作為保障措施。由登記機構對受讓人和專有權人獲得權利的內容和期限等事項進行記載,這些記載成為初步證據,使登記具有對抗第三方的效力。
轉讓和專有權登記對于避免重復轉讓和重復授權、維護使用作品的正常秩序尤為重要。實踐中,因著作權人行使權利不當,重復轉讓著作權或重復專有授權的現象經常發生,并造成嚴重后果。在許多案例中,經常出現因重復轉讓和授權造成的多人聲稱獲得轉讓或取得授權并再轉讓或授權的混亂現象。對因此而引發的多起訴訟,有時法院也顯得無能為力。因為在訴訟中,各案案由和當事人不同,法官之間無法溝通,各審各案,又缺乏認定轉讓和專有許可的有效依據,而合同是否有效又與轉讓和專有許可是否有效沒有必然聯系,難免會出現各判決中,不同的權利人對同一作品同時擁有權利的離奇現象。這種結果還直接導致在市場上同一作品由不同的權利人授權其作品以相同的方式在市場上傳播流通,嚴重地影響了使用作品和產品流通的正常秩序。
通過登記則可以有效地避免上述現象的發生。所謂登記具有對抗第三方的效力,是指重復轉讓和專有授權糾紛中,以是否登記作為認定哪一個有效的依據。規定這一效力,可以使善意受讓人和專有權人避免或降低風險。因為在重復轉讓和授權中,過錯在于轉讓方或授權方,受讓方或被許可方通常是無辜的。選擇登記,可以使受讓方或被許可方獲得的權利得到保障,也清楚不登記可能存在的風險。在發生糾紛時,法院以是否登記作為判斷轉讓或授權是否有效的依據。
應當說明,登記不是轉讓和專有授權的生效條件。轉讓和專有授權首先是合同行為,如果不重復轉讓和專有授權,轉讓和授權依照合同確定生效,無需進行登記。當然,受讓人和專有權人為防止對方再次轉讓或授權,可以選擇登記。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合同登記不應當是單純的行政管理措施,而是著作權立法的需要,是著作權保護制度的需要。合同登記也不能只局限于對外保護和個別領域,更不能僅依靠部門之間的合作才得以實施,而是任何人必須遵守的法律規定。其實,目前《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轉讓和專有許可合同備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上述作用,但應當在實施中加以明確。有關合同備案的法律效力,可建議法院給予必要解釋,使其至少可以具有行政保護的效力。
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一)在財產權方面,有:
(1)使用權和禁止他人使用作品的權利。作品的使用包括:復制、發行、出租、展覽、放映、廣播、網絡傳播、拍攝、改編、翻譯和編輯。
(2)收入權——獲得報酬或許可證的權利。
(3)處分權。
(2)就人身權而言,有四項權利:發表權、簽署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出版權只是生產權人格權的一個方面。發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
發表權包括:
(1)作者有權決定作品是否發表,何時何地發表,以何種形式發表。
(2)作者有權禁止他人發表其作品。應該注意的是,在著作權的具體職權中,發表權是非常特殊的。因為它只能被行使一次,一旦作品出版,它就進入了公共領域,所以就不再有開放的zd和不開放的問題,所以就不存在侵犯其出版權的問題。應該指出的是,第三方未經作者許可發表作品并不構成該作品的發表,此時該作品仍作為未發表的作品受到保護。著作權知識產權法與出版權的區別相互包容:知識產權> 著作權>出版權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權、商標權和專利權著作權包括作品的個人權利和作品的財產權作品的人身權包括署名權和發表權等。
知識產權包括什么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以下相關權利:1)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2)表演藝術家的表演、唱片和廣播節目;3)人類活動所有領域的發明;4)科學發現;5)工業設計;6)商標、服務標志、商業名稱和標志;7)停止不正當競爭;8)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的知識創造活動產生的所有其他權利世界貿易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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