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版權稅?
近年來,因版權稅的問題引發了一系列的討論,從維權的角度來說,應該是件好事,至少說明中國的法治建設正在加速。但還是有很多朋友對版權稅不是很了解。濟南版權登記代理下面就為大家解答下什么是版權稅。
版權稅其實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稿費,是指作者通過勞動創作的作品獲得的收入,主要來自書刊報紙等。這種收入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詩歌,戲曲,影視,廣播等等。版權稅是版方向作者支付報酬的一種形式。這里有一些模糊的概念,包括國家出版局的文件。國家權力機關征收的應該叫版權費。如果是稅,一定要交給國家。從稿費中扣除的費用是出版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國家扣除的作者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通常以稿費為一次性收入,按總額的20%繳納稅務部門。
以下是國家出版局關于稿費的相關規定,可以參考。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為保護作者版權,維護作者合法權益,促進作品的創作和傳播。其中第2條規定僅適用于紙質出版的文字作品;第3條出版社等出版的文字作品,要按規定支付報酬(除另約定);第4條支付報酬可以選擇基本報酬和印刷報酬、版稅或一次報酬。
基礎報酬和印刷報酬是出版商根據作品的字數,向作者支付基本報酬(按字數計算),而根據書籍的印刷數量,向版權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印刷報酬(按書籍打印數計算),作品重印時支付印刷報酬,不支付基本報酬。版稅是說的是出版者通過圖書定價發行數版稅率向作者支付報酬。一次付費是出版商根據作品的質量、篇幅和經濟價值計算出付費,并一次性支付給作者。以上是山東版權登記代理整理的關于版權稅的內容,相信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應該是有了解一些了,如是對這方面還有疑問,可隨時咨詢我們!
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在軟件著作權登記有何必要性這方面的相關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或者能夠解決大家的一些疑惑。
1、作為軟件得到重點保護的依據
《國務院關于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要規范和加強軟件著作權登記制度,鼓勵軟件著作權登記,并依據國家法律對已經登記的軟件予以重點保護。”
2、作為稅收優惠的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中對軟件產品的稅收優惠有詳細的規定。該通知并不要求強制登記,但是規定:“對經過國家著作權局注冊登記,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計算機軟件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3、作為技術出資入股
《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計算機軟件可以作為高新技術出資入股,而且作價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達到35%。現在有的地方更規定軟件可以作價100%以技術出資的規定。不過一般都要求軟件著作權應當取得登記。
4、作為申請科技成果的依據
科學技術部關于印發《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的通知第八條規定:“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應當提交《科技成果登記表》及下列材料:應用技術成果,相關的評價證明,鑒定證書或者鑒定報告、科技計劃項目驗收報告、行業準入證明、新產品證書等,和研制報告;或者知識產權證明(專利證書、植物品種權證書、軟件登記證書等)和用戶證明。”這里的登記可以理解為著作權的登記,其他部委也有類似規定,以軟件申請技術成果應當遞交軟件登記證書。
在攝影作品的著作權糾紛案件中,經常會引起雙方爭議的問題是:攝影作品的作者應該如何認定。因為攝影作品的特殊性,這一問題總會引起許許多多的不同意見。
認定攝影作品的作者,首先要了解著作權是如何產生的。關于著作權的產生,不同的國家有著不同的規定。有的國家實行注冊登記的原則,即作者創作的作品必須實行注冊登記。登記是獲得著作權的先決條件。有的國家實行在作品上加注版權標記的原則,如果作品未出版或出版后沒有加注標記,就不享有著作權。還有的國家采取自動產生的原則,即作品創作完成起,便產生著作權并獲得保護,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作品本身也不需要載有任何標記。我國就是采用這種著作權保護方法的,它有利于更好地保護作者的合法權益,鼓勵創作。但是這種方法也有一定的弊端,就是在認定一些作品的作者時,容易產生糾紛。
攝影作品的作者認定,一般有以下三種方式:第一,如無相反證明,擁有攝影作品底片的人即為作者。但是現在出現了數碼攝影技術和底片復制技術,使得這種認定方式有了很大的局限性。第二,攝影作品出版時在該作品上署名的人,即為作者,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攝影作品都會拿去發表,因此,這種保護方式也是比較有限的。第三,即是我們要重點介紹的登記制度。著作權登記制度是為了更好地保護作者權益,方便在糾紛產生后法院對事實的認定而設立的。是由作者或者其他權利人向有關部門申請登記,有關部門在核實后,發給申請人相關證件,以此來證明其擁有對相關作品著作權的制度。在我國,這一制度在計算機軟件業內得到了較為普遍的實行,在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保護領域內,也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重視。
攝影作品的登記申請者應當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和專有權所有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申請的單位是省一級和國家版權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負責本轄區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國家版權局負責外國以及臺灣、香港和澳門地區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申請作品登記應出示身份證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權利歸屬的證明(照片)以及《權利保證書》,填寫作品登記表,并繳納登記費。其他著作權人申請作品登記還應出示表明著作權人身份的證明(如繼承人應該出示繼承人身份證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應出示委托合同)。專有權所有人應出示證明其享有專有權的合同。
登記作品經作品的登記機關核查后,由作品的登記機關發給作品登記證。登記機關的核查期限為一個月,該核查期限自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所有申請登記材料之日起計算。
攝影作品的著作權登記制度,是適應時代發展的一種新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能夠理順各方的權益,很好地避免許多不必要的糾紛,也是當今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一個主要發展方向。但是它也有一些缺陷,比如作者難以把所有的作品都拿去進行登記,是因為作品的量太大,都用這種保護方式成本太高,也難以保證效率。
總而言之,要想很好地保護攝影作品作者的著作權,最好是盡可能地結合多種保護方法,從各方面都不給侵權者可乘之機,而其中最主要的是政府部門加大監管力度,切實執行各項措施,以期建立一個保護著作權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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