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版權登記需要的材料都有哪些?
版權登記涉及著作權法第三條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術攝影作品、影視作品、音樂作品,錄像作品、工程和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等。那么濟南版權登記需要的材料都有哪些?
1、作品登記申請書(由作品登記機關提供標準格式);
2、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作者身份證明(復濟南版權登記需要的材料都有哪些?
印件,須作者簽名);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工商注冊登記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繼承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復印件);合作作者的合作協議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3、作品著作權歸屬證明文件:作品封面及版權頁的復印件;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復印件或樣本;作品章節目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等原稿復制件或作品照片;影視作品、音像制品封套或照片、樣帶(片);專有權許可使用合同(復印件)。
4、作品說明書。
寫作要求:(1)作品簡介,文字作品要求說明文章字數;(2)創作經過及作品創意;(3)作品完成時間,并說明是否為獨立創作完成;(4)說明作品是否已經發表,以何種方式發表。如果未發表,擬什么時候發表,準備以什么方式發表。
5、代理人受托書及其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填寫《作品登記表》及《權利保證書》,繳納作品登記費用。
就計算機軟件來講,我國采取的是登記主義,而必須要申請辦理了著作權登記之后,才能獲得著作權,受到法律更多的保護。但并不是說所有開發出來的軟件都能進行著作權登記,那究竟可申請版權登記的軟件有哪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可申請版權登記的軟件范圍是:原創軟件,軟件的修改本,合成軟件。
1、原創軟件指軟件開發者通過最初始的開發活動完成的軟件,而不是在已有軟件的基礎上通過對原有軟件的“二次開發”活動所產生的軟件。“二次開發”的軟件指軟件開發者通過合法的開發活動,在原有軟件的基礎上完成的新軟件。軟件的修改本或合成軟件均屬“二次開發”的軟件。
2、軟件的修改本指對原有軟件進行修改后所形成的在功能或性能方面得到重要改進的新軟件。
3、合成軟件是指根據特定要求選擇若干軟件的部分模塊匯集編于軟件著作權登記的范圍。
軟件著作權侵權的種類和侵權行為分別有哪些?
一、軟件著作權侵權的種類
(1)直接侵權未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以任何方式復制、出版、發行、改編、翻譯、廣播、表演、展出、攝制電影等行為,均構成對著作權的直接侵權。這種侵權行為是主要打擊的對象。
(2)部分侵權侵權行為人不是全部復制、改編、翻譯或以其他方式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權使用他人的作品。部分侵權行為發生最為廣泛,現實生活中書商編輯大型工具書基本上用的就是這種方法,從各種書籍上大幅摘抄,編輯成工具書。
(3)違約侵權這種侵權行為主要發生在著作權轉讓及著作權許可活動中,如著作權受讓人或被許可人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超出轉讓協議或許可協議的約定使用著作權。這種行為既構成違約又構成侵權。這種情況在計算機軟件轉讓與許可使用中發生比較多。
(4)間接侵權是指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他人侵權行為的繼續,從而構成間接侵權;或某人須對他人的行為負一定責任,而他自己并沒有直接從事任何侵權的行為。
二、軟件著作權侵權行為
1、剽竊。剽竊是指將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權的軟件竊為己有并發表或者登記的行為。剽竊的主要表現是采取抄襲或部分抄襲等方式,在他人軟件上署自己的名稱(或姓名)并發表或者登記。
2、非法復制。非法復制是指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他人軟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的行為。非法復制的主要表現形式是盜版,這種侵權行為直接掠奪了正版廠商的市場份額和商業利潤,是目前最為普遍的軟件侵權行為,危害性十分明顯,也最為公眾熟知。
3、擅自使用。擅自使用是指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根據,對他人軟件實施演示、修改、翻譯、注釋、應用的不合法的使用行為。比如,一個企業未經授權在其內部計算機使用系統中安裝和應用他人軟件;又如,擅自修改、翻譯、注釋他人軟件并進行市場推廣,并追求非法利益。
4、擅自許可他人使用。擅自許可他人使用是指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根據,未經授權許可第三人使用他人軟件的行為。一般情況是,計算機硬件以及系統軟件生產商、分銷商或零售商為了推銷其生產、經銷的硬件或軟件,未經授權在其硬件中預裝軟件或者在銷售系統軟件中搭售、免費搭送他人軟件。
5、擅自轉讓。擅自轉讓是指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根據,未經授權將他人軟件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特別是,具有一定軟件開發能力和聲譽的生產商將他人軟件剽取后直接署上自己的名稱對外發表和銷售,更具有隱蔽性和侵害力。
著作權中的復制權是什么?復制權特征:
著作權中存在著復制權,而對于復制權很多人肯定很陌生。為此,小編將帶來對于著作權復制權特征的知識。希望大家通過本文能學習了解到相關知識。
一、著作權復制權是什么? 復制權是著作權法上的概念,是著作權財產權利中重要的一項權能復制是使作品能夠廣泛傳播和使用的重要手段,因而作者著作權集中體現在行使復制權上。 著作權法規定:“復制權,是指以印刷、復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權利”。復制有廣義、狹義之分。
二、復制權特征 1、復制權主體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 2、復制權客體是經作者創作的作品。 3、復制權的內容包括著作權入所享有的將作品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制作成一份或多份以再現作品的權利。
三、復制權保護期限 1、公民作品的復制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合作作品的保護期為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作品的著作權(署名權除外)復制權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是,自作品完成創作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將不再受到保護。 3、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的復制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12月31日,為作品首次發表后50年;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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