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版權糾紛有哪些類別?
如今的影視作品層出不窮,而隨之而來的問題也之多不少,最顯著的就是版權糾紛了。山東版權登記小編在本文帶大家了解平時的版權糾紛都有哪些類別。
1、委托創作合同糾紛。通常情況下,當委托方委托作者創作一部影視劇本的時候,都會在合同中就劇本的內容、質量、創作完成以及交付的時間,付款條件,付款方式,金額等等條款進行約定。但是,由于劇本是一種文學藝術作品,缺少客觀的評價標準,委托方與作者很有可能會在質量上無法達成一致,雙方就會對簿公堂。
2、購買已有劇本引發的糾紛。這主要是指受讓方基于種種原因,沒有按照約定去支付轉讓費,或者轉讓的劇本可能侵犯他人的權利,就可能會引發許可合同的糾紛。
3、改編合同糾紛。一方面,創作者需要得到原作者簽的許可使用合同,如果沒有許可容易引起糾紛;另一方面,原作者即使同意改編,往往會提出某些很特殊的改編要求,比如不得改變原作品的主題和思想,但是事實上創作者很難完全遵從原作者意圖,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往往也會發生糾紛。
4、投資拍攝過程中的糾紛
5、宣傳發行階段的糾紛
版權亦稱“著作權”。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對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權利。那么,版權登記對版權人的好處是什么?
1、確認版權歸屬
版權證書是標記作品原創的高度證明,可以有效抗辯和撤銷他人的惡意侵權。
2、增加版權交易系數
版權同樣作為企業、個人的一種無形資產,可自由進行版權許可、轉讓,而版權證書此時就相當于作品唯一的有效“證件”,且有登記版權的軟件,在各大會展中可提高企業的實力、權威。
3、技術入股
因版權是一種無形資產,具有一定的含金量高,對此可作為“無形資產”出資入股。
4、雙軟認證
版權是企業在申請“雙軟認證”的大前提,只要企業做好“產品認證+企業認證”兩個方面的工作,即可拿下“雙軟”的名號,享受國家的各種投融資、稅收、出口等政策。
5、防侵權
在作品發生被侵權時,版權證書則是解決一切糾紛的重要憑證,可直接推翻侵權的“自圓其說”。
6、價值實現
版權,是實現個人價值的有效證明,更是企業創新、綜合實力、核心競爭力的體現。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財產,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當侵權行為發生時,首先需要確認版權侵權,搜集相關證據,以證明侵權事實。那么版權侵權認定又有哪些要素呢 ?接下來小編就帶大家來了解一下。
版權侵權認定4大要素如下:
1.違法性 造成版權侵權最首先的是要具備違法性質,行為人才會對此行為進行賠償,否則即便有損害事實,行為人也不用承擔賠償。不論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侵犯著作權人的利益,或者是行為對著作權人的利益構成了重大威脅,都不可避免地會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都會構成侵權行為。
2.因果關系
當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時,侵權人才承擔責任。受害人的損害與侵權人的違法行為無關的,則不構成侵權。
3.損害事實
通常情況下,侵權行為會給著作權人造成一定的傷害,當侵權人給著作權人造成一定的損害,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主觀過錯
侵犯著作權的,包括故意侵權和過失侵權,當侵權人明知道其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且未主動承認錯誤,未停止侵權行為的,構成版權侵權。
侵犯隱私罪立案標準
一、侵犯隱私罪立案標準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并無提及隱私權字眼的明文條款。 根據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害隱私權范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并非法公諸于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于眾或擴大公開范圍。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二、關于隱私權的刑法內容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條 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案標準
1、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及特征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后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征,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以信息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于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認定 從竊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當具備以下特點: 1)是違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實意思表示; 2)是信息獲取者無權了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信息; 3)是信息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3、情節嚴重的認定 依修正案,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為"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信息廣為泄露,網絡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搜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專業戶",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范圍,并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行為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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