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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陽區影視版權登記代理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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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陽區影視版權登記代理哪家好?

作者:山東盛新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2-07-29 08:46:16

每年的春節聯歡晚會或者是說在一些大型的晚會活動中,我們經常會看到一些令人驚艷的雜技作品。前段時間有一位客戶咨詢我,雜技作品可以申請版權登記嗎?需要什么條件?今天小編就整理了一些信息為大家解答:

雜技作品可以申請版權登記

哪些作品算是雜技藝術作品?

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雜技作品可以申請版權登記嗎?

雜技作品是可以申請版權登記的,作者、其他著作權或是其代理人可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濟南著作權登記部提交登記申請材料并繳納相應費用后,經登記機構受理、審查,對符合登記要求,申請材料齊備的發放著作權登記證書。

申請雜技作品版權登記有什么條件?

作品登記申請者應當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和專有權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可以作為著作權侵權的證據

侵權行為的證據這是最主要的,司法實踐中采用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原則,即要有證據能證明原告軟件和被告軟件是相同的或構成實質性相似,并且被告接觸了或有可能接觸了原告的軟件,就可以初步認定侵權行為的存在。

1、原告軟件的程序和文檔;

2、被告軟件的的程序和文檔;

3、原告軟件和被告軟件的程序和文檔經比對后是相同的或實質性相似的證據,此證據最好申請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機構做司法鑒定,鑒定結論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證明力也較高;

4、被告接觸了原告軟件的程序和文檔,只要能證明有接觸的可能性就可以,比如原告的原軟件開發人員跳槽到被告單位工作。

上述程序和文檔,主要是指相應軟件的源程序和與源程序開發有關的開發文檔;但一般情況下,原告很難獲得被告軟件的源程序,即使原告申請了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被告也會拒絕提供其軟件源程序,此時如果原告能證明雙方軟件的目標程序相同或實質性相似;或者雖不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但是被告軟件的目標程序中存在原告軟件中的特有內容;或者雙方軟件的運行界面相同的,可以認定原告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這樣做的法理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原告損失的證據

這是主張賠償的主要依據。原告首先要根據其實際損失要求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時,可以按照被告的違法所得要求賠償。注意這是個遞進的關系。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原告的實際損失或者被告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其他證據1、被告過錯的證據往往包含在以上三類證據中,甚至有時是很明顯的,不證自明的。2、因果關系的證據也包含在以上三類證據中,證明的難點往往不在于原告有沒有損失,而是在于原告的實際損失是否全部來源于被告的侵權行為。

商標注冊和版權登記之間有區別嗎?

商標就是一個企業的品牌,是商業中起識別作用的標識。版權是自己創作的作品,是作品完成之日就享有自己的著作權或者說是版權。如果將登記的作品用于商標的,還是需要進行商標注冊,否則會構成侵權。

版權作品登記是形式審查,商標是實質審查,所以,說建議將自己獨特的,顯著性的作品,同時進行版權登記和商標注冊。但是如果作品和他人的非常相似,也就是你的注冊商標在查詢時這個圖形就有很多近似的,那么,你這個圖形的獨創性會相對較小,那么,今后在做版權登記,也會被認為借鑒過他人的作品,獨創性和顯著性比較小。

您好,類型起來也會很麻煩,這樣你要是進行商標注冊的話,注冊的成功率會非常低,風險是很大的。在這里我們可以查看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或者是著作權法第二條、四十七條和四十八條的規定。

著作權許可使用一般規定

導讀:因著作權許可使用而設立的合同叫許可使用合同,它也是一種民事合同,故同樣應該遵循《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另外,《著作權法》還對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其他相關內容作了一些特殊規定,現歸納如下:

1、合同形式關于合同的形式,《著作權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當事人可以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不過,《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3條作了一些限制,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2、權利內容權利的內容解決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和效力性質問題。這是許可使用合同中最關鍵的一部分條款。其中權利的種類一般是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對各項權利的定義來確定的,但是,當事人之間出于更進一步精確化的需要(或者由于對著作權法的了解有限),也可以采用雙方具有共識并且符合行業慣例的方式來界定權利的名稱和內容。至于效力性質是指許可協議賦予被許可人針對他人使用行為的排除力,即使用權的專有性質。《著作權法》第24條第2款第2項區分為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專有使用權意味著被許可人一方獲得授權,其他任何人不得為同樣的使用,著作權人(即許可人)也不例外[1]。而非專有使用權則相反,被許可人不得排除他人的使用。這意味著著作權人還可以以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他也可以許可第三人使用。通說認為,經許可獲得非專有使用權的人不得再將其權利轉讓或者許可給他人,至于獲得專有使用權的人能否再許可或者轉讓其權利,存在不同的見解。《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3、時間、地域范圍時間、地域范圍是進一步定義被許可的使用權效力范圍的重要因素。法律對此沒有特別的限制,通常由當事人根據需要自由約定。著作權許可使用的期間一般以5至10年較為常見,永久性的許可使用比較少見。在后一種情況下,被許可方獲得的使用權在著作權剩余保護期內一直有效,如果使用權是專有的,則和權利轉讓的效果區別不大。至于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和作品的使用方式有密切的聯系,一般是以一個國家為界限,但是,對一些權利,又往往可以作更小的劃分,例如表演權可以限制在一個小縣城的范圍,播放權可以限制在一定的城市。但是,應該注意,避免通過該條款形成對市場的分割,造成對自由競爭的危害。例如,國內圖書出版合同一般不得以省份為界限(臺灣、香港和澳門地區除外)分別許可不同的出版社出版同一作品。

4、使用費使用費是著作權人最主要的收益,合同中應該對其標準和支付方式加以明確的規定。當然,在少數情況下著作權人可能更看重的是非經濟的利益,因而會放棄使用費,甚至對被許可方提供經費上的補貼,例如為發表學術論文而支付版面費。使用費的標準由當事人根據市場行情約定,可以參考國家版權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執行上述機關制定的標準如今,常見的使用費標準是稿酬制和版稅制。其中稿酬制在我國始于上個世紀50年代,它是由政府文化部門為作品使用制定的統一的付酬標準。稿酬制具有一定的計劃經濟色彩。稿酬一般分為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書刊基本稿酬的計算公式是:每千字稿酬額X全文千字數。印數稿酬一般按千冊計算,每千冊約付基本稿酬的0。8%。稿酬一般在作品交付出版時便付清,它與出版的圖書的定價無關,也不受作品實際銷量的影響。至于版稅制是指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者按照一定比例分享作品銷售所得的一種計酬方式。版稅是著作權人應獲得的收入。在著作權人要求的情況下,版稅也可以在交付作品時支付,但是它往往僅是部分預支。版稅的最終數額取決于作品的實際出售結果。出版文字作品的版稅稱出版版稅,它的計算公式是:出版物定價(或零售價)X出版物銷售量(或印刷量)X一定的百分比(版稅率)。音樂、戲劇作品演出版稅稱上演版稅,其計算公式是:票房收入X一定的百分比(版稅率)。其中版稅率由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協商確定。它取決于作品的性質、版次、暢銷程度以及作者的知名度等多種因素。從目前的國際慣例來看,出版版稅率一般在5%-20%之間。顯然,相對于稿酬制而言,版稅制更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能更好地協調出版社與作者之間的利益。

5、其他完整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還包括許多具體的內容,例如作品名稱、主體身份、違約責任、侵權責任擔保以及對他人侵權行為的追究等等。如同轉讓合同一樣,當事人應當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有關事項達成盡可能詳盡、公平的條款。

6、合同的解釋同轉讓著作權的情形一樣,在著作權許可業務中著作權人也往往是弱小的一方,故法律也對他作了傾斜性保護。例如《著作權法》第26條規定,合同中未明確許可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這表明被許可人若要以合同中未明確提到的方式使用作品,需要著作權人的重新確認。例如,以電子出版物的形式使用作者的作品。由于此種方式在目前對絕大多數作者而言仍然是不曾預料到的,故非經作者許可即為侵權。又如,未經作者另外授權,獲得圖書出版權的國內出版社不能在海外出版繁體字版本。當然,上述原則也不能絕對化。因為,有時合同中常常省略了一些當事人覺得理所當然的內容。這時一旦雙方事后發生爭議,應結合締約時的實際情況并參考行業慣例對合同作出客觀公正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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