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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影視著作權申辦費用如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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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影視著作權申辦費用如何制定?

作者:山東盛新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2-08-05 08:50:37

小品演員表演小品節目,電影演員參演電影角色,這些都可以受到哪些著作權保護呢?下面由為大家詳細介紹表演者權的相關內容。

什么是表演者權?表演者,是指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表演者權是表演者基于對作品的表演而產生的權利,是表演者獲得作者授權之后才產生的權利,屬于著作權鄰接權的范圍。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不以表演的文學、藝術作品仍在著作權保護期內為限。但是,若表演的對象并非文學、藝術作品,則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演者。對于表演者在不同場合進行的多次表演,表演者就每次表演分別享有表演者權。例如,一歌手在兩個不同節目中分別演唱了同一首歌,他將針對這兩次演唱分別享有表演者權,如果某一音頻網站經合法許可獲得了針對其中之一的播放許可,該平臺并不能夠播放尚未獲得許可的另一表演。對于表演本身構成對作品的表演的,對表演的上述利用行為也須同時獲得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表演者權的保護期限表演者享有的權利中,人身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該表演發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表演者權包含哪些權利內容?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有以下六個方面的權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這是表演者享有的一項重要的人身權。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方式包括將表演者姓名或者名稱印制在宣傳海報或錄音錄像制品上、顯示在電視屏幕上,或者由主持人進行播報等。

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表演者享有防止表演形象受到歪曲、篡改的權利,這一權利對于維護表演者聲譽具有重要意義。

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的權利這一權利控制的是對現場表演的實時播放行為,強調表演行為與傳播行為在時間上的同一性。適用這一條款還需注意,此處被傳播的表演僅限于現場表演,即“活表演”,對于機械表演并不適用。

4)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的權利對表演來說,錄音錄像是最常見的固定方式,因此這一權利也可被理解為“首次固定權”。表演一旦被固定在錄音錄像制品上,就突破了利用的時間限制,獲得了更廣泛的利用機會。因此,這一權利對表演者具有重要價值。

5)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表演者享有的這項財產權是針對已經錄制的表演。表演者對含有其表演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方式創作的作品,通常僅享有依據合同獲得報酬的權利,而不再享有上述復制、發行等權利。

6)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表演者享有的這項財產權是針對已經錄制的表演。表演者對含有其表演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方式創作的作品,通常僅享有依據合同獲得報酬的權利,而不再享有上述信息網絡傳播等權利。

著作權登記類型如何選擇?需要哪些登記材料?

大家都知道著作權登記有利于保護作品的權益。但在申請時,登記類型該如何選擇呢?又需要哪些材料呢?小編在下文逐一解答。

一、著作權登記類型選擇著作權登記的類型是根據作品本身的表現形式來分類。主要分類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和作品著作權兩類。作品著作權又包含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舞蹈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作品。如果是指計算機軟件產品,即進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如果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作品,即進行美術作品登記;如果是小說、詩歌、散文、論文等文字作品,即進行文字作品登記;如果是歌曲、交響樂等作品,即進行音樂作品登記。

二、著作權登記需要的材料1、按要求填寫完整的作品著作權登記申請表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3、權利歸屬證明4、作品的樣本5、作品說明書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定,音樂作品也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主要作品種類之一。音樂著作權人包括曲作者、詞作者、音樂改編者、歌曲譯配者,以及通過繼承、轉讓或其他合法方式獲得音樂著作權的人。根據《著作權法》規定,以印刷出版、錄音發行、公開演奏演唱、公開放送錄音、廣播、編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樂作品的,應當取得音樂著作權人的許可。音樂著作權人有權授權他人使用其音樂作品,并要求使用者支付報酬,也有權禁止他人使用其音樂作品。

“翻唱”是指將他人已經演唱并發表過的音樂作品,在不改變原音樂作品的前提下,根據自己的風格重新演繹的一種行為。如果翻唱者對歌曲的重新演繹只是出于愛好,或者只是出于對歌曲的一種推廣,原演唱者或其唱片公司一般都不會追求音樂作品的版權。但是,如果未經原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將其原創歌曲翻唱后用作商演(尤其是翻唱得太有名氣),并從中獲取利益,就屬于侵犯原音樂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因為《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另外,如果翻唱者把自己翻唱后的音樂作品制作成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改編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雖然原音樂作品的曲風可能因為翻唱者的重新演繹發生了改變,但是歌詞沒變,原詞作者仍然享有著作權。“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翻唱者首先應該判斷該音樂作品是否合法出版過錄音制品(CD或卡帶形式)。如果沒有合法出版過錄音制品,僅是通過網絡、演出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則不能適用法定許可。最后,翻唱的音樂未經授權也不能直接在網絡上播放。這是因為“上傳”的過程本身就是一種復制行為,雖然演唱者不是原歌手本人,但詞曲也有版權,翻唱如果沒有經過授權,也是不可以上網播放的,否則就會侵犯原著作權人享有的復制權。

互聯網時代的帶來,我們經常會使用到一些計算機軟件,它們可以幫助我們更加方便、快捷的從事日常工作等等。那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包括哪些權力?

(一)軟件著作人身權

1.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二)軟件著作財產權

1.專有使用權。其具體包括:

(1)復制權,即將軟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5)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6)應當由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專有使用權。

2.使用許可權,即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許可他人行使其軟件著作權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許可他人行使軟件著作權的,應當訂立許可使用合同。使用許可分為專有許可或非專有許可。沒有訂立合同或者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為專有許可的,被許可行使的權利應當視為非專有權利。

3.轉讓權,即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件著作權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轉讓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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