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音樂作品版權登記費用是多少?
世界版權公約是繼伯爾尼公約后又一個國際性的著作權公約。但對于大多數人來說,這兩個國際版權公約還是比較陌生的,不過二者之間還是有一定相同點的,下面就和大家說下二者之間的相同點。世界版權公約與伯爾尼公約有什么相同點呢?兩個公約的共同處有:
1.國民待遇原則。在《伯爾尼公約》第三條和《世界版權公約》第二條都對這個原則作了明確的規定。這兩個公約的最大共同點是,在解釋什么是國民待遇時,兩個公約的條文完全相同。但是,在具體運用這條原則時,伯爾尼公約是有條件的,世界版權公約則是無條件的。
2.最低限度保護原則。所謂最低限度保護原則,是指國際版權公約締約國的國內法規定的對有關外國作品的保護水平,不得低于公約規定的標準。兩個公約在保護對象、范圍、期限和作者的權利等方面,都規定了一些國際版權公約締約國能以接受的標準。比如,作品的保護期限,伯爾尼公約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其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內”;世界版權公約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保護期為“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25年。”這樣,各締約國對公約保護范圍內的作品的保護期限,就只能是等于或者大于公約規定的期限,而不得少于兩個公約各自規定的期限。
3.獨立保護原則。所謂獨立保護原則,是指各締約國在遵守各有關公約規定的最低限度保護標準的前提下,可以自行確定本國版權法的保護對象、范圍、期限、作者的專有權利及其限制、侵權行為及其補救辦法等。比如,伯爾尼公約第五條第二款規定,“除本公約條款外,只有被要求給以保護的國家的法律才能決定保護范圍以及為保護作者的權利而向其提供的補救方法。”按照世界版權公約第四條的規定,各締約國根據其國內法可以對作者經濟利益的各種基本權利,其中有準許以任何方式復制、公演及廣播等專有權利做出符合本公約精神和內容的例外規定;作品的版權保護期限,也應該由該作品要求給予版權保護所在地的締約國的法律來規定。
4.關于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條款。就兩個公約而言,無論是伯爾尼公約,還是世界版權公約,都在公約中訂立了一些給予發展中國家以“特殊優惠”的條款,比如,允許發展中國家的政府在其他締約國作品出版后三年或者一年內,向本國申請復制、翻譯其他締約國作者頒發在較短的時間內,有權發放翻譯權非獨占性的強制許可證等等。
但是,另一方面又對強制許可證的申請者規定了種種限制和復雜的手續,同時還規定使用此項許可證者必須以“國際可兌換的貨幣”支付版稅。當然,這些微不足道的“優惠”待遇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是沒有什么意義的,因此,發展中國家對此規定并不滿意。
作者如何做好版權規劃?版權規劃三要點
近幾年,許多熱門影視劇都是通過原著小說授權改編火起來的。而作為小說作者又該如何做好版權規劃呢?來看看小編整理的版權規劃三要點。
1、作者做好版權規劃三要點1、明確自己作品的價值定位作品當然有價值,除了我們通常所知的作品應具有“藝術價值”“審美價值”外,作品還有“財產價值”。而作品的價值定位包括作品藝術價值、審美價值及財產價值,我們這里要明確的作品價值定位指財產價值定位。因此,原著作者需要結合作品本身的情況,對作品的受眾、價值定位有明確清晰的認知,便于進行版權的布局安排和后續授權。
2、明確自己作品的擬開發項目范圍以小說為例,常見的開發項目范圍一般為圖書出版、在線閱讀、影視化(包括電影、電視劇、網劇、互動劇)、舞臺劇,以及衍生商品、動漫、游戲、主題公園等主流開發形式。同時,原著作者還需要注意將作品的內容元素進行有效的開發利用,以進一步拓展自身作品的衍生開發矩陣范圍。
3、明確應該如何進行授權從法律角度講,原著作者的著作權移轉包括“轉讓”與“許可”兩種形式。原著作者在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時,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最大限度地考慮自身利益,將著作權中的相關權利許可給不同主體使用。著作權的轉讓則是指著作權人在著作權保護期內,將其擁有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有償/無償地、全部/部分地轉移給他人所有。著作權一旦轉讓,著作權人主體將發生變化,原著作權人即喪失該項權利。明確了上述三點,原著作者在進行版權規劃時就可以做到有的放矢、提前布局、針對施策,綜合考慮作品自身的情況,選擇適當的權利授予模式,最大限度地開發自己作品的價值。
著作權與商標權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經常會有著作權的糾紛或者是商標權的侵權等等類似事件發生,但由于商標權是工業產權的一種,而著作權與工業產權是相對的兩種知識產權,因此,二者有許多不同之處。人們對于這兩者的不同之處還不是很清楚,下面就來看小編的資料,看完你就明白了。
1、著作權的定義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人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所享有的以對其作品的支配為客體的一種民事權利,具體包括著作人身權與著作財產權。著作人身權專屬于作者本人,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它可以依法轉移給著作權人的繼承人或承受著作權人權利義務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或由國家享有。
2、商標權的定義
商標權是商標專用權的簡稱,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注冊人擁有依法支配其注冊商標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包括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的排他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續展權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志,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
3、著作權和商標權的區別
著作權與商標權盡管均屬于知識產權,但二者有許多區別。
(1)著作權的主體既可以是公民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既可以是作者本人,也可是其繼承人或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有時還可以是國家。商標權的主體主要是法人,公民個人如在我國申請注冊商標,則必須是個體工商業者。國家不能成為商標權的主體。
(2)著作權在我國同其他大多數國家一樣,都是在作者的作品創作完成之后,即依法自動產生,而不需要經過任何主管機關的審查批準。而商標權在我國實行的是注冊在先原則,只有經過最先申請注冊并獲主管機關的審查核準后,才能取得商標專用權。
(3)著作權的對象是作者所創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是有形資產。而商標權的對象是以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的注冊商標,屬無形資產。對商標權的保護范圍以核準注冊的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4)著作權依“自動保護”原則自動產生,不需辦理任何法律手續,即可受到法律保護。但商標權的取得必須由申請人申請,并獲商標局核準注冊方能產生。
(5)在權利的獨占性方面,著作權中兩人分別獨立完成同樣的作品均可獲得著作權,商標權則具有相當強的排他性,不僅不能出現保護范圍相同的相同商標,而且不能出現保護范圍相同的近似商標。對于馳名商標,權利的獨占性更為明顯。
(6)著作權的客體作品,一旦超過法定有效期限,進入公有領域,人們即可不經過權利的許可,不支付任何報酬而使用它們。商標權則不同,我國《商標法》規定的商標權有效期為10年,但有連續續展的規定,實際上我國對商標權提供了無限期保護。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制度實施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舉辦的紀念我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制度實施20周年座談會日前在京舉行。針對軟件著作權登記制度的完善,專家們表示,近年來隨著我國軟件產業的快速發展,新技術、新問題不斷涌現,現行軟件登記辦法的部分條款已無法完全適用于當前軟件著作權登記工作以及軟件產業發展的客觀實際,尤其是在軟件著作權轉讓和專有許可合同登記的效力、登記的作用、登記種類的交叉、登記文件的交存方式等問題上表現出的突出問題,需要加以解決,應盡快啟動對現行軟件登記辦法的修訂工作。
專家指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制度是我國軟件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20年來,軟件著作權登記工作取得了重大進展。尤其是近年來,登記機構通過開發應用著作權登記信息系統、建設山東版權登記大廳、完善登記工作規則等創新方式,初步實現了登記工作的信息化、標準化和規范化,提升了著作權登記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適應了我國軟件著作權登記量迅猛增長的發展變化,在促進軟件產業發展方面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同時與會者也提到,新形勢下軟件登記工作也面臨著重大挑戰,急需在人員配置和技術條件方面加以改進,以支撐未來我國軟件著作權登記發展的需要。他們希望登記機構強化自身建設,以更好地應對未來我國軟件產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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