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軟件著作權代理機構如何選?
濟南著作權登記侵權賠償金額最新規定:
一、軟件著作權侵權賠償金額最新規定
軟件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額的確定方式主要有:
1、權利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損失額。時間期限從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時起至行為停止時止,注意因果關系的證明,即權利人銷售量與侵權人侵權行為致銷售量下降之間的因果關系。
2、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在權利人損失無法計算時,可以通過侵權人銷售侵權產品數量乘以銷售價格計算。在很多時候,被告方是不愿意提供銷售數據的,所以也很難獲取證據。當權利人的損失數額與侵權人獲利不一致時,適用較高的。
3、參照軟件許可使用費的倍數確定賠償數額。在未經許可商業性使用他人軟件侵犯他人軟件著作權的案件中,軟件著作權人本可以通過許可使用的方式獲取利益,可以根據被告實施侵權行為時間、范圍等按照許可使用費計算標準進行計算。軟件侵權所造成的間接損失主要為權利人行使軟件作品著作權的可得利益損失。這些損失包括權利人喪失的市場份額及市場競爭力上的削弱,以及商業信譽的損失。此外,對于用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費用也應計算在內。
二、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處理方式
1、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調解協議執行的,調解協議即失去效力,當事人可通過訴訟來解決糾紛。
2、仲裁著作權仲裁機關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訴訟訴訟是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解決著作權糾紛的主要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當遇到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被侵犯的時候,在當事人雙方溝通協商沒有答案的時候,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要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有關軟件著作權侵權賠償金額最新規定的相關內容,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
15世紀的歐洲,印刷術的普及帶來了復制成本的降低,這一方面催生了印刷產業,另一方面也為思想的傳播提供了便利,從而對當時歐洲統治者和教會控制思想的能力構成威脅。在這樣的背景之下,若能夠防止未經授權的印刷行為,則既能夠迎合出版商維護商業利益的訴求,也有助于統治者控制異端思想的傳播,進而維護自身統治的正當性。最早的著作權制度就是這樣誕生的。可見,早期的著作權本質是一種由統治者頒發的印刷出版特權,而不是賦予智力創作者的私權保護。這種由封建君主或者地方政府賦予印刷出版商印刷作品的壟斷權利的制度,在歐洲一直持續到17世紀末期。
《安娜女王法》著作權從壟斷特權到私權的轉變,是資本主義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1709年,《安娜女王法》在英國下議院獲得通過,該法第一次確認了作者對其作品享有財產權,并確立了作者在著作權法上的主體地位。《安娜女王法》廢除了印刷特許制度,著作權的私權屬性開始顯現,該法也因此被視為世界上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著作權法。《作者權法》1793年,法國頒布了《作者權法》,這部法律的一個重要特點是不僅承認作者對作品的財產權,還承認作者對其作品的人身權。這一立法例也對后來的著作權法產生了重大影響。到目前為止,世界著作權立法已基本形成了以法國、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立法例和以英國、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立法例,后者以保護作者財產權利為核心,前者比后者更為強調作者人身權利的保護。
著作權國際保護19世紀后期,伴隨著國際化進程的加速,國與國之間在科技文化方面的交流日益增多。而著作權的保護具有地域性,著作權人無法控制在一國疆域之外的作品傳播行為。此時的著作權制度已無法適應市場國際化的需求,著作權國際保護勢在必行。起初,一些國家通過在國內法中規定互惠條款,突破著作權保護的地域限制。后來,一些國家開始簽訂涉及著作權保護的雙邊協定。再后來,雙邊協定又逐漸發展為多邊協定,其主要代表為1886年締結的《伯爾尼公約》,1952年締結的《世界版權公約》以及1994年生效的《TRIPs協定》。
如今,著作權國際保護已經進人后“TRIPs”時代,以《美墨加貿易協定》(USMCA)、《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TPP)和《日歐經濟伙伴關系協定》(EPA)為代表的雙邊、復邊貿易機制進一步提升了著作權國際保護的標準。著作權發展方向除與貿易的結合日益緊密之外,著作權制度也隨技術變革而不斷與時俱進。一方面,新技術革命催生了有聲書籍、計算機程序、電影作品等新作品類型,這些作品相繼被納入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另一方面,放映、廣播、網絡等技術的發展也催生了擴大著作財產權范圍的需求。與此同時,著作權制度的發展還體現出保護期延長、形式要件放寬、執法標準提高等趨勢。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版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鄰接權的行為。
“軟件著作權加急登記”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加急登記的簡稱,一般出現在軟件著作權登記的過程中,是登記人為了早日取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證書》而采取的一種非正常的形式。
“登記機構受理著作權登記申請后30個工作日辦理完成。需要補正材料的,申請人自接到補正通知書后兩個月內完成補正,登記機構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補正材料后30個工作日辦理完成。”也就是說,申請材料符合審核要求的,申請人最早能在提交之日起30個工作日后取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證書》。如果申請人根據實際需要,希望能提前獲得證書的,也可以辦理軟件著作權加急登記。
一般而言,軟件著作權加急登記是有條件的,不是所有的軟件都能夠申請加急辦理。只有滿足要求條件的軟件才能加急,否則只能是按照正常情況辦理。且申請人申請加急辦理的,需要提交相關法律文書(比如司法文書),符合條件的,審查速度確實可以提前,申請人則可以提前取得《計算甲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值得注意的是,軟件著作權加急登記的費用會比普通登記的要高。因此,企業或個人應根據自身的實際需要決定是否要做加急登記。此外,加急的時間長短不一樣,收取的費用也不盡相同。
總之,出證的時間越短,相對應的費用就會越高。申請人之所以要進行軟件著作權加急登記,可能是基于下列原因:(一)為了享受國家優惠政策;(二)為了進行“雙軟認定”;(三)為了早日作為技術出資入股;(四)作為申請科技成果的依據;(五)作為企業破產后的有形收益等。因申請人的時間需要,時間緊急,等不了30個工作日,必須做加急登記。此外,軟件著作權登記文件是對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對確定軟件著作權的歸屬、理順著作權關系、減少著作權糾紛以及打擊非法盜版等有著積極的作用。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已登記的軟件給予重點保護,所以,越早拿到證書越有利于獲得重點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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