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蕪區文字著作權價格是否合理?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案標準
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案標準
1、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及特征(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后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征,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3)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以信息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于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認定從竊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當具備以下特點:1)是違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實意思表示;2)是信息獲取者無權了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信息;3)是信息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3、情節嚴重的認定依修正案,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為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信息廣為泄露,網絡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搜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專業戶,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范圍,并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行為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二、什么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就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通過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侵犯隱私罪立案標準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并無提及隱私權字眼的明文條款。
根據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害隱私權范疇: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并非法公諸于眾。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于眾或擴大公開范圍。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鄰接權,意思是與著作權鄰近的權利。在我國著作權法中,這種權利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什么是著作權法的鄰接權?
在英美法系國家,著作權法很少引入鄰接權的概念。例如英國著作權法,將錄音制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都視為著作權。在美國著作權法中,作者的權利、錄音制作者的權利都屬于著作權范疇。只有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才嚴格區分著作權與鄰接權的概念。
以法律形式規定鄰接權保護,最早見于奧地利1936年的著作權法。當時的立法者考慮,在文化領域,除了作者的創作勞動成果應受到保護外,還有一種勞動成果也應受到保護。這種勞動同作者創作作品的勞動性質不同,但是同作品的傳播密切相關。因此給予這種勞動成果的保護也同著作權保護相關。
我國著作權法除保護創作者的權利外,在著作權法第一條中還明確規定保護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報刊的版式、裝幀設計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
從我國的規定不難看出,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同世界上大部分國家保護的鄰接權內容基本相同。
受著作權法律保護的工程范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
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無論是否發表,均按照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的權利。受著作權法律保護的作品范圍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作者所在國或慣常居住地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其加入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權利,并受著作權法律保護。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作品在中國首次發表的,按照著作權法享受著作權待遇。未同中國簽訂協議或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作者和無國籍人的作品,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成員國出版,或在受著作權法律保護的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出版。
說明:本條是對著作權法適用范圍的規定。本文采用國際慣例,即運用國籍原則、互惠原則和地理原則來確定著作權法的適用范圍。
一、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民族題材作品,不論是否出版,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權利。這是根據著作權主體的國籍給予著作權保護的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具有中國國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作品完成之日起,無論作品是否出版,都可以根據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的權利,即按照本法規定的標準保護著作權的作品。就本條規定的出版而言,中國著作權法對有國籍作者的保護是以作品完成為基礎的,無論作品是否出版。根據本法第十條的規定,出版是指以任何方式(包括口頭閱讀和演唱)出版作品。
二.互惠原則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作品,按照作者所在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所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這體現了互惠原則。如何保護我國的著作權是主權的體現。它有嚴格的國界。如果各國不簽署雙邊協議或參加國際公約,它們就不會保護彼此的著作權。因此,當中國沒有與外國簽署雙邊協議和參加國際公約時,可以不經允許使用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同樣,外國可以不經許可免費使用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它們不受本國著作權法律的保護。一旦中國與外國簽署了雙邊協議或加入了國際公約,就應該相互給予著作權保護,實行互惠原則。
除了軟件濟南著作權登記以外,以下作品也可以辦理著作權登記,獲得法律重點保護:(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4)美術、建筑作品;(5)攝影作品;(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計算機軟件;(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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