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登記流程是怎樣的?
1、填寫作品登記申請書、作品登記表、權利保證書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復印件、作品說明書(說明創作構思、作品主要特點及內容等)各一份;
2、個人作者申請版權登記的,還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3、委托創作作品申請版權登記的,著作權人還應提交著作權人及創作者的身份證復印件(著作權人或創作者是單位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證的復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創作合同或協議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4、合作作品申請版權登記的,還應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合作作者是單位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證的復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合作創作合同或協議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5、職務作品申請版權登記的,應提交作者的身份證復印件、著作權人或專有使用權人的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證的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聘用合同及著作權歸屬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6、美術作品或攝影作品申請版權登記的,申請人除按上述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外,還需提交作品照片二份(不大于3R,可電腦打印),一張貼在“作品登記申請書”左下方空白處,并在上面蓋騎縫章,另一張隨材料提交。
7、計算機軟件版權登記材料:可參考《計算機軟件濟南版權登記辦法》,提交以下主要證明文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經原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件上開發的軟件,應當提交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明;權利繼承人、受讓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權利繼承、受讓或者承受的證明。山東版權登記流程是怎樣的?提交作品——版權委托書——提交(營業執照和身份證復印件)——交費——受理——審查——證書(三十個工作日)
如何認定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的責任?網絡著作權在著作權定律中是如何定義的?眾所周知,著作權是一種基于文學作品的法定民事權利。那么,網絡著作權在著作權定律中的定義是什么?
網絡著作權的概念是指在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權權利。基于此,網絡著作權包含兩層含義:第一層,相對于傳統作品,是指傳統作品上傳到網絡時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這里特指信息網絡傳播的權利。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我國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在第10條中增加了10多條關于著作權權利具體形式的規定,其中第12條是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承認傳統的著作權在網絡等電子環境中享有受保護的地位。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號)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種作品的數字形式。在網絡環境下,其他在文學、藝術、科學等方面具有獨創性,能夠以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造性成果,應當受到人民法院的保護。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形式和新的數字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無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絡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或法定許可條件,擅自復制、轉載和傳播他人作品,均構成對著作權人的侵犯,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著作權法定許可使用與合理使用區別
一、著作權法定許可使用與合理使用區別
二者的區別就是,一為引用的范圍不同,合理使用只是少量使用,而法定許可比例要大一些;二是合理使用必須是已經發表的作品,法定許可可以包括未發表的作品;三是合理使用一般是非復制使用,而法定許可卻可以出版、發行;四是合理使用不需支付報酬,而法定許可必須;五是合理使用不需在著作權人沒有聲明不得使用的前提下進行,而法定許可必須。二者的相同點是使用他人作品不需要獲得權利人的許可,使用時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在使用過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
二、著作權法定許可的類型
法定許可指法律規定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使用其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應當按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著作權法》規定了以下5種法定許可:
1、出版教材的法定許可。即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此項規定同時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2、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制作錄音制品的法定許可。即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5、播放已出版的錄音制品的法定許可。即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己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
著作人身權,又稱著作精神權利,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是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
1、作品在報刊上刊登后,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我國著作權法第32條規定,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我國著作權法第36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3、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制作錄音制品。我國著作權法第39條規定,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制作廣播、電視節目。我國著作權法第42條和第43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隨著科技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市場前景也越來越好。今天,小編通過軟件濟南版權登記具體需要的費用有哪些這個問題帶來了以下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各位讀者朋友有所幫助。
軟件著作權登記具體需要的費用有哪些
軟件著作權個人登記,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獨立開發完成的非職務軟件作品,通過向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備案的方式進行權益記錄/保護的行為。軟件著作權企業登記,是指具備/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對自己獨立開發完成的軟件作品或職務軟件作品,通過向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備案的方式進行權益記錄/保護的行為。
申請登記的軟件應是獨立開發的,或者經原著作權人許可對原有軟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進的軟件。合作開發的軟件進行著作權登記的,可以由全體著作權人協商確定一名著作權人作為代表辦理。著作權人協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權人均可在不損害其他著作權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請登記,但應當注明其他著作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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