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術作品著作權登記提交的文件
版權又稱為著作權,作品登記實行自愿原則,作品無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但版權登記有助于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并能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濟南版權登記怎么辦理?
版權登記方式版權登記方式包括:自行到版權局登記、委托版權代理機構辦理登記。傳統的版權登記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負責本轄區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國家版權局負責外國以及臺灣、香港和澳門地區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
第三方版權登記機構:如果您需要在特定時間內拿到版權登記證書,您可以通過第三方平臺直接申請由版權局出具的版權證書,時間上比傳統的登記機構更快。版權登記流程提交作品——版權委托書——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交費——受理——審查——證書(三十個工作日)
版權登記所需材料:申請作品登記應當提交的文件包括:身份證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權利歸屬的證明(如:封面及版權頁的復印件、部分手稿的復印件及照片、樣本等)。
15世紀的歐洲,印刷術的普及帶來了復制成本的降低,這一方面催生了印刷產業,另一方面也為思想的傳播提供了便利,從而對當時歐洲統治者和教會控制思想的能力構成威脅。在這樣的背景之下,若能夠防止未經授權的印刷行為,則既能夠迎合出版商維護商業利益的訴求,也有助于統治者控制異端思想的傳播,進而維護自身統治的正當性。最早的著作權制度就是這樣誕生的。可見,早期的著作權本質是一種由統治者頒發的印刷出版特權,而不是賦予智力創作者的私權保護。這種由封建君主或者地方政府賦予印刷出版商印刷作品的壟斷權利的制度,在歐洲一直持續到17世紀末期。
《安娜女王法》著作權從壟斷特權到私權的轉變,是資本主義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1709年,《安娜女王法》在英國下議院獲得通過,該法第一次確認了作者對其作品享有財產權,并確立了作者在著作權法上的主體地位。《安娜女王法》廢除了印刷特許制度,著作權的私權屬性開始顯現,該法也因此被視為世界上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著作權法。《作者權法》1793年,法國頒布了《作者權法》,這部法律的一個重要特點是不僅承認作者對作品的財產權,還承認作者對其作品的人身權。這一立法例也對后來的著作權法產生了重大影響。到目前為止,世界著作權立法已基本形成了以法國、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立法例和以英國、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立法例,后者以保護作者財產權利為核心,前者比后者更為強調作者人身權利的保護。
著作權國際保護19世紀后期,伴隨著國際化進程的加速,國與國之間在科技文化方面的交流日益增多。而著作權的保護具有地域性,著作權人無法控制在一國疆域之外的作品傳播行為。此時的著作權制度已無法適應市場國際化的需求,著作權國際保護勢在必行。起初,一些國家通過在國內法中規定互惠條款,突破著作權保護的地域限制。后來,一些國家開始簽訂涉及著作權保護的雙邊協定。再后來,雙邊協定又逐漸發展為多邊協定,其主要代表為1886年締結的《伯爾尼公約》,1952年締結的《世界版權公約》以及1994年生效的《TRIPs協定》。
如今,著作權國際保護已經進人后“TRIPs”時代,以《美墨加貿易協定》(USMCA)、《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TPP)和《日歐經濟伙伴關系協定》(EPA)為代表的雙邊、復邊貿易機制進一步提升了著作權國際保護的標準。著作權發展方向除與貿易的結合日益緊密之外,著作權制度也隨技術變革而不斷與時俱進。一方面,新技術革命催生了有聲書籍、計算機程序、電影作品等新作品類型,這些作品相繼被納入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另一方面,放映、廣播、網絡等技術的發展也催生了擴大著作財產權范圍的需求。與此同時,著作權制度的發展還體現出保護期延長、形式要件放寬、執法標準提高等趨勢。
一、申請主體
根據《著作權法》和國家版權局《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凡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和專有權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請作品登記。
二、作品登記的重要意義
濟南版權登記工作是為貫徹著作權法的實施,適應著作權人和有關權利人的實際需要而設立的,這些工作在明確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等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權利人可將已登記的事項作為擁有權利的初步證明,在人民法院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時,登記證書可作為證據使用。
三、美術作品著作權登記提交的文件
1、填寫作品登記申請書、作品登記表、權利保證書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復印件、作品說明書(說明創作構思、作品主要特點及內容等)各一份;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合作作品申請登記的,還應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合作作者是單位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證的復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合作創作合同或協議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4、委托創作作品申請登記的,著作權人還應提交著作權人及創作者的身份證復印件(著作權人或創作者是單位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證的復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創作合同或協議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5、職務作品申請登記的,應提交作者的身份證復印件、著作權人或專有使用權人的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證的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聘用合同及著作權歸屬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6、美術作品或攝影作品申請登記的,申請人除按上述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外,還需提交作品照片兩張(不大于3r,可電腦打印),一張貼在“作品登記申請書”左下方空白處,并在上面蓋騎縫章,另一張隨材料提交。
著權登記工作是為貫徹著作權法的實施,適應著作權人和有關權利人的實際需要而設立的,這些工作在明確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等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權利人可將已登記的事項作為擁有權利的初步證明,在人民法院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時,登記證書可作為證據使用。
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簡析不屬于版權登記的受理范圍是什么這方面的相關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或者能夠解決大家的一些疑惑。
不屬于版權登記的受理范圍:
1.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2.時事新聞。
3.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即上述作品不享有著作權。值得注意的是,國家采取的主要是排除法來做規定,只要不屬于以下幾種,原則上都可以受理。
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品,不屬于版權登記的受理范圍:
1.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2.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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