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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獲取和登記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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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獲取和登記版權?

作者:山東盛新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2-12-13 08:17:50

我們都知道,不管是什么行業都會有相互仿冒的事情發生,但是珠寶行業內相互仿冒、抄襲的現象更是層出不窮。因此當我們想要保護珠寶設計不受他人侵犯時,我們應該申請專利呢?還是版權呢?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吧!

目前,國外學術界大多將珠寶首飾設計界定為外觀設計。就珠寶首飾成品的屬性而言,其大致符合外觀設計專利的特點:其一,珠寶設計是由可被感知的形狀、圖案和色彩三種因素組成;其二,具有新穎性、裝飾性(或藝術性);其三,珠寶首飾可為生產經營的目的制造、使用和銷售;其四,其為外觀設計和產品結合的統一體。然而,外觀設計專利定義中有一個隱含的條件,即外觀設計應用的產品應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不應僅是產品的不可拆分的一部分。珠寶首飾的設計與其產品本身緊密結合,并不存在具有相對獨立性的部分。因此,以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珠寶首飾設計不可行。

另外,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模式也有難以克服的缺陷:首先,珠寶設計隨著消費者的口味而快速變化,這與動輒耗時八九個月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周期格格不入;其次,因外觀專利技術含量較低,無需進行實質審查,導致大量彼此相似而本身具有一定新穎性的珠寶設計均可獲得外觀設計專利,重復授權的現象比比皆是,這就為珠寶設計維權訴訟埋下了大量隱患。

因此,登記著作權保護模式具有可行性和適當性,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判斷珠寶首飾設計是否具有可著作權必須看其是否同時滿足構成作品的三個條件:其一,珠寶設計屬于首飾設計師智力成果,是富含精神創作的財富;其二,設計具有獨創性,即設計作品由設計師獨立創作完成,且設計作品富有個性;其三,根據“思想表達二分法”,珠寶首飾設計作品應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無論此表現形式為平面的設計繪圖還是立體的珠寶首飾成品本身,以保證其作品本身可以復制。因此,將珠寶首飾設計界定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可行的。

在我國著作權自作品完成之時就產生,不需要通過行政授予,對此任何人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得隨意使用其作品,否則可能構成侵權。因此接下來將由小編為您介紹關于著作權侵權的原則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一、著作權侵權的原則:

1、思想表達二分法著作權保護的是作者思想的表達,不保護思想。司法實踐中審理著作權侵權案件時會首先對侵權作品進行分析,判斷侵權作品涉及的是原作者的思想層面還是原作者具體的表達。在區分思想與表達上,司法實踐又產生了“抽象-過濾-比較”三步法,即首先將作品中屬于思想的抽象部分抽離,再過濾掉兩部作品中相同但又屬于公共領域的部分,最后將兩部作品剩下部分結合獨創性要求判斷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

2、實質性相似+接觸實質性相似+接觸是知識產權著作權侵權行為認定的重要規則,其要點是:

(1)被訴侵權作品與在先作品在表達上構成實質性相似;

(2)被訴行為人具有接觸原告作品的高度蓋然性,是否具有接觸的可能性需要證據證明,比如侵權行為人通過中間人接觸過在先作品,或者在先作品已經公之于眾。

二、著作權侵權的類型:

1、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直接侵權,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直接侵犯了被實施對象的著作權。如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廣告文案中使用他人的攝影作品。間接侵權,是指行為人的幫助或教唆等行為促成了直接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得以發生或繼續。如向直接侵權人提供破壞技術措施的服務,又如視頻網站經營者在經權利人投訴后未能下線網站內相關的盜版視頻內容。

2、按照責任的承擔分類:

(1)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2)除承擔民事責任,行為嚴重的,還可能需要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4)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未經許可,播放、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仍然向公眾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三、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權人以外的主體,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的制度。在法定合理使用情形下,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鄰接權)的限制同樣適用上述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司法實踐中審理著作權侵權案件時會首先對侵權作品進行分析,判斷侵權作品涉及的是原作者的思想層面還是原作者具體的表達。

想要翻唱歌曲如何獲得翻唱歌曲的版權權利?如何獲取和登記版權?

其實在很多節目上,有很多因為翻唱一首沒有獲得這首歌版權翻唱授權的歌曲,而被歌曲相關權利人紛紛發表聲明。那么想要獲得歌曲翻唱的權利,應該怎么做?

如何獲得翻唱歌曲版權權利

一、獲得歌曲翻唱的權利,需要經過哪些權利人的授權?一首歌的版權分為兩部分:歌詞和樂譜。歌詞屬于著作權法中的“文字作品”,樂譜屬于“音樂作品”。歌詞的版權歸屬于詞作者,樂譜的版權歸屬于曲作者。如果作詞人作曲人和唱片公司簽訂轉讓版權的合同,那么版權轉歸唱片公司所有。歌手只是著作權法中規定的“表演者”,不是詞曲的版權人,對詞曲本身不享有版權。當然,除了歌曲兼有詞曲作者和表演者雙重身份的除外,其既享有著作權人的權利,又享有表演者的權利。

二、什么是版權?在了解一首歌的版權之前我們要先了解著作權、表演權和表演者權三個權益。

1、著作權。在我國著作權法中,版權通常被叫做著作權。國內《著作權法》在敘述時還是按照大陸法系國家的特點好似用著作權的說法。著作權涵蓋的權利包括兩個,人身權和財產權。可以著作權轉讓,但著作權法對著作權的轉讓施加限制,對人身權利一般不允許轉讓和放棄。

2、表演權。表演權,又稱公演權或上演權。表演權是一種著作權屬性的權利。指著作權人自己或者授權他人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權利。特點在于必須以公開的方式進行,面向不特定的多數人。所以表演他人作品應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但免費表演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為作品、作者署名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

3、表演者權。表演者權指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與擁有著作權屬性的表演權不同,表演者權是一種鄰接權,保護度稍低于著作權。表演者權是為了保護表演者的表演不被歪曲而賦予表演者的人身權利。其次,表演活動商業性會帶來經濟效益,所以表演者權也含有財產權利。

三、一首歌包含哪些權益歌曲版權主要包括錄音版權和詞曲版權。一首歌首先經過詞曲作者創作后產生第一層權利(詞曲版權)。隨后歌曲經過唱片公私錄音制作后,錄音制作者享有音制品制作者權。因唱片公司也投入了一定獨創性勞動(制作、編曲、混音等等)其也享有其他權利。不過音制品制作者權及唱片公司的其他相關權益均屬于從詞曲作者著作權上長出來的自權力。

著作權中的產權包括什么著作權的產權是什么?作品財產權是指2人以上依法控制作品的使用并獲得財產利益的權利。濟南版權登記的產權是什么?使用權是指通過復制、發行、出租、展覽、放映、廣播、網絡傳播、拍攝、改編、翻譯和組裝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具體而言,它包括以下內容:

(1)復制權,即通過印刷、復制、拓印、錄音、錄像、配音、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的權利。這是作品財產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

(2)分配權,即通過出售或贈送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副本的權利。

(3)租賃權,即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制作方式創作的作品的權利,以及計算機軟件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租賃權的主體。

(4)展覽權,即公開展示藝術作品和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品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和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作品的權利。公開表演被稱為現場表演或直接表演;通過各種方式對公共廣播作品的表演稱為機械表演或間接表演。例如,酒店、咖啡館等經營單位未經許可播放背景音樂,就可能侵犯音樂作品的機械表演權。

(6)放映權,即公開復制藝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于通過放映機、幻燈機和其他技術設備制作電影的方式創作的作品的權利。

(7)廣播權,即通過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通過有線傳輸或者轉播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以及通過揚聲器或者其他類似的傳播符號、聲音和圖像的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的權利。

(8)信息網絡傳播權,即通過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制權,即通過攝制電影或者類似攝制電影的方式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改編作品和創作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轉換為另一種語言的權利。

(12)組裝權,即通過選擇或安排將作品或作品片段組裝成新作品的權利。

(13)使用該作品的其他權利,該權利應由2人以上享有。

2.使用權許可是指2人以上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要使用他人的作品,應與2人以上簽訂許可合同,但合法許可的情況除外。許可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內容:許可權的類型,如復制權和翻譯權;許可權是專有使用權還是非專有使用權;允許使用的地理范圍和期限;支付標準和方法;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未經2人以上同意,另一方不得行使許可合同中未明確許可的權利。

3.轉讓權轉讓權是指2人以上依法轉讓使用權中的一項或多項權利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轉讓的對象不能是作品的人身權,而只能是作品財產權的使用權,使用權中的一項或多項或全部權利可以轉讓。轉讓權是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增加的作品財產權的內容,符合國際慣例。轉讓作品使用權,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作品的名稱;轉讓權利的類型和地理范圍;轉讓價格;轉讓價格的交付日期和方法;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未經2人以上同意,另一方不得行使轉讓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的權利。

4.獲得報酬權是指2人以上依法使用或轉讓其作品獲得報酬的權利。獲得報酬的權利通常是從使用權、許可權或轉讓權派生出來的財產權,是使用權、許可權或轉讓權的必然內容。然而,獲得報酬的權利有時具有獨立存在的價值,它并不完全是使用權、許可權或轉讓權的附屬權利。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其他人可以在未經2人以上同意的情況下使用該作品,但必須按規定支付報酬。此時,2人以上享有的獲得報酬的權利獨立存在,與使用權、許可權或轉讓權沒有直接聯系。使用作品的報酬標準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報酬標準支付。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約定的報酬標準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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