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蕪區著作權登記如何查詢?
2020著作權利用的兩種方式特點!
權利人如果想最大限度的利用著作權獲得利益,一般有兩種方式。那么這兩種方式是什么?各自有哪些特點?接下來由小編給大家解答。
一、權利的轉讓著作權人將其作品使用權的一部分或全部在法定有效期內轉移給他人。1、轉讓的特點:(1)轉讓的對象僅限著作權財產權(2)著作權轉讓與作品載體所有權無關(3)著作權轉讓導致著作權主體的變更(4)著作權人可以對轉讓標的作多種選擇(內容)
二、權利的許可使用著作權人將自己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許可他人使用的行為。1、許可使用的特點:(1)著作權許可使用并不改變著作權的歸屬(2)被許可人的權利受制于合同的約定(3)專有許可和一般許可使用專有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對第三人侵犯自己權益的行為有權根據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行為人提起訴訟。但要求保護的權利僅限于許可使用合同中被許可人所享有權利范圍。
將作品進行版權登記,是為更好地維護創作人的相關權益,是為能在發生版權糾紛時提供有力證據,證明權利歸屬。一般來說著作權都屬于作者,但特殊的是有時作者不止一位,此種情況版權應歸誰所有?關于合作作品登記版權的疑問,將會在下文中解答。
■合作作品登記版權:版權歸誰享有?合作作品,是指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條件:一是共同創作的創意;二是共同創作的行為。版權歸誰享有: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合作作品登記版權:如何使用?1.可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2.不可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的,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收益應合理分配。
■合作作品登記版權:如何轉讓?轉讓流程:申請人提交登記申請材料——登記機構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繳費——申請人繳納費用——登記機構受理申請——審查——制作發放登記證書——公告。轉讓材料:
1.著作權合同備案申請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申請備案的著作權轉讓或許可使用合同或協議。
4.合同中涉及的作品樣本。
5.委托他人代為申請時,代理人應提交申請人的授權書。
6.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7.著作權與相關權利歸屬證明材料。轉讓辦理時限:自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后30個工作日辦理完成。需要補正材料的,申請人自接到補正通知書后60日內完成補正,登記機構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補正材料后30個工作日辦理完成。
結論:合作作品登記版權,該版權歸誰享有?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何進行轉讓?用一般的作品版權轉讓流程一致,只是轉讓時需經過合作作者同意,且身份證明需提交所有合作作者的。
僅提高罰款就能保護著作權?
將罰款的倍數由非法經營額的3倍提高為5倍,將10萬元提高為25萬元,這是國務院法制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簡稱《草案》)的一個亮點。只是,這個亮點僅能看到罰款倍數和數額的變化,能否對侵犯著作權行為起到震懾作用,還有待商榷。以前在懲治街頭隨便吐痰時曾流傳這么一個段子:吐一口痰罰款10元,某素質差的人再交了20元之后說,不用找了我再吐一口。這個段子說明了一個道理,如果不能讓被處罰者真正感到肉痛,他是不會記得教訓的。這次將罰款倍數由3倍提高到5倍、將10萬元提高到25萬元,性質接近于那個吐痰罰款的段子。
提高罰款倍數和數額,肯定會提高非法經營的成本,會讓盜版侵權者感受到更大的壓力,但別忘了,在經過精確計算之后,如果非法經營者感覺到還有利潤空間,他們照樣會鋌而走險。基于此,與其強調對非法經營者的經濟處罰,不如降低非法經營的入罪門檻,這樣,即便非法經營者不為罰款感到肉痛,也會對坐監獄產生恐懼心理,對于唯利至上的人而言,時間就是金錢,失去在時間上的自由,會比失去一筆罰款更具懲罰作用。
比增加罰款倍數、提高罰款金額更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出現了一句增加了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手段,特別是查封扣押權,這句話比直白的數字更具想象空間。大家都知道,以往查處違反《著作權法》的難題之一是,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力量太弱,往往需要其他部門的配合才得以完成查處,如果僅僅是單一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執法,執法效果如何值得懷疑。增加執法手段雖然沒有給出詳細的說明,但不排除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擁有獨立執法的資格或能力,以及針對不同情況進行不同程度執法的準則,這會大大提高執法效率,在查處速度、力度等方面,令侵權者產生真正的畏懼之心。
我國的著作權保護工作有著明顯的進步,但對比于發達國家對創作者與作品無微不至的保護相比,仍有很大距離。近幾年,明目張膽的盜版和銷售盜版狀況得到了改觀,侵權可恥的輿論氛圍已經形成,但在其他的一些方面,如剽竊創意、對原著改頭換面,卻仍然甚囂塵上。這些侵權行為由于缺乏認定規則,所以管理部門即使可以做出相對公正的判斷,卻無法做出準確的處罰。基于這種狀況,在提高罰款額度之外,著作權法應將更多篇幅用于對侵權行為的鑒定方面來,經濟處罰可以作為輔助措施。
前段時間,瓊瑤對于正抄襲的控訴引人關注,瓊瑤奶奶先是給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寫公開信,又委托專業律師控告《宮鎖連城》侵權方,表明著作權保護在細化方面還有許多工作要做。所以,在明確罰款金額的同時,《著作權法》更應關注不同侵權程度的具體賠償數額,以便著作權人更好地保護自身權益。
對侵權行為的認定快、處罰快,且有著不容置疑的公正性,才是保護著作權的正道,用不了多長時間,有關著作權的權利、侵權邊界、侵權事實就會塵歸塵土歸土,有一目了然的通透性。在處罰措施方面,也要針對侵權行為的復雜性,給出多樣化的處罰措施,犯多大的錯打多少板子,對號入座,樹立具有可復制性的判例,這樣的話,侵權者在侵害別人權益的時候自然會心明眼亮,才會讓他們從根本上拒絕侵權行為。
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條件有哪些
一、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條件有哪些
1、被使用的作品必須已經發表;
2、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須是出于非商業用途;
3、合理使用不應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以外的其他合法權力;
4、合理使用還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人身權,使用作品必須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作品的出處等。
二、誰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權?
合作作品,是指兩人以上共同創作的作品。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的規定,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這樣兩種類型。合作作品是產生著作權共有關系的前提,共同創作作品的事實則是確認合作作品和合作作者的前提。通常,確認合作作品應該具備如下一些條件:
1、合作作者之間應有共同創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文學藝術作品的合作創作,要求作者有共同創作的愿望以及相互合作的明確的意思表示。例如,未經許可為他人創作的樂曲填詞形成的就不是合作作品。
2、合作作者必須都參加了創作勞動。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根據《著作權法》第13條的規定,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權。其中,無法分割的合作作品之著作權,適用財產共同共有原則,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對著作權的行使,有規定的按照規定,有約定的依從約定。約定不得違反著作權法,既無規定又無約定的,則按財產共有原則處理。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自己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行使著作權。但是,行使該權利時,不得構成對合作作品整體著作權的侵害。
三、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情形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這種情形下使用人的目的只能僅限與個人學習研究,而不能以盈利為目的。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這里的引用,有必要明確寫清楚被引用人姓名、作品的名稱和出版社以及頁碼等。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例如,節目錄制過程中,主持人身后的油畫被錄制。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但也應該要注意是在不侵害著作權人的利益的范圍內使用。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這里的復制僅限于是為了保存,不能用于營利,但是著作權歸該館的除外。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這里要注意出版發行的范圍僅限于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這里的出版也應當不以盈利為目的,且限于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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