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區攝影作品版權登記包含哪些類型?
將其作品財產權部分或全部轉移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為就是我們常說的著作權轉讓。其中具備哪些特征呢?容濟南版權登記小編慢慢道來。
一、著作權轉讓特征
1、著作權轉讓的對象是財產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的內容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著作人身權是指作者因創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與作品相關的人身權利。這種人身權與作者的人格利益緊密相關,具有永久性、不可剝奪性,自然不能轉讓。因此,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轉讓的對象只能是《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的相關權利。
2、著作權的轉讓導致著作權主體的變更作品的著作財產權自權利人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即成為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從而導致著作權主體的變更。但是,這種權利主體的變更不同于財產法中的權利主體變更。在財產法中,財產所有權的原始主體和繼受主體不可能對同一標的物享有獨立的權利,所有權人轉讓了其財產即喪失了權利主體資格,而受讓人成為財產的所有人。
在著作權法中,著作權的原始主體和繼受主體可能對同一作品各自分享利益。當然,如果權利人轉讓作品財產權的全部,受讓人則是全部著作權主體;如果權利人轉讓的是作品部分財產權,受讓人則是部分著作權的主體。
軟件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管轄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前款規定的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營性儲存、隱匿侵權復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制品所在地。
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網絡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時代在飛速發展,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漸明,這讓不少商家為了獲得一定的法律保護,紛紛選擇了知識產權申請,比如商標注冊和濟南著作權登記等等,對于互聯網中涉及到的知識產權那就是計算機軟件著作問題了,接下來就由為各位講講計算機軟件登記問題!
一、計算機軟件登記所需材料申請作品登記應當提交的文件包括:身份證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權利歸屬的證明(如:封面及版權頁的復印件、部分手稿的復印件及照片、樣本等)。其他著作權人還應出示表明著作權人身份的證明(如繼承人應出示繼承人身份證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應出示委托合同)。專有權所有人應出示其享有專有權的合同。
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內容:1、作品登記表(一式兩份);2、作品登記申請書;3、版權代理委托書;4、權利保護書;5、作品創作說明書;6、法人作品:(1)營業執照復印件(A4);(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A4);(3)非法人單位:身份證復印件(A4);7、登記作品復印件、權利歸屬證明(或協議書);8、美術作品登記應提交155*115(mm)作品復印件一式二份;9、計算機軟件登記材料:
(1)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2)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專有許可合同登記申請表;
(3)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變更或補充登記申請表。
二、計算機軟件登記的作用:
1、為維護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有助于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并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
2、有利于作品、軟件的許可、轉讓,有利于作品、軟件的傳播和經濟價值的實現;
3、個人自我價值的體現,企業創新實力的表現;
4、作品實行自愿登記。作品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
智能手機已經成為當下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生活工具,同時,也吸引了一大批創業大軍到APP的開發隊伍當中。app需要注冊軟件著作權嗎?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首先app軟件著作權國家沒有強制規定必須申請,但是申請了軟件著作權的會受到國家的法律保護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都明確了具有軟件著作權所有者的權利保護。其次軟件著作權申請之后也有很明顯的優勢:
1、遇到軟件糾紛時很容易確認軟件著作權所有者的身份;
2、根據國家規定可以進行申請補貼,每個地區的補貼都不太相同,根據地域情況而定;
3、方便廣大消費者可以明確的區別軟件的所有者;《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第二條作品實行自愿登記。作品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第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負責本轄區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
國家版權局負責外國以及臺灣、香港和澳門地區的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第四條作品登記申請者應當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和專有權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第五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品,
作品登記機關不予登記:1.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2.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作品;3.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第六條有下列情況的,作品登記機關應撤銷其登記:1.登記后發現有本辦法第五條所規定的情況的;2.登記后發現與事實不相符的;3.申請人申請撤銷原作品登記的;4.登記后發現是重復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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