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蕪區文字著作權形式有哪些?
版權又可以成為著作權,對于計算機軟件來講,進行著作權登記是指根據國家《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由國家主管機關依職權對軟件進行的著作權登記活動。那么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意義有哪些?下面為大家介紹。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意義是什么?
1.作為軟件得到重點保護的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要規范和加強軟件著作權登記制度,鼓勵軟件著作權登記,并依據國家法律對已經登記的軟件予以重點保護。”比如:軟件版權受到侵權時,對于軟件著作權登記證司法機關可不必經過審查,直接作為有力證據使用;此外也是國家著作權管理機關懲處侵犯軟件版權行為的執法依據。
2.作為稅收優惠的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中對軟件產品的稅收優惠有詳細的規定。該通知并不要求強制登記,但是規定:“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計算機軟件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3.作為技術出資入股《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計算機軟件可以作為高新技術出資入股,而且作價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達到35%。現在有的地方更規定軟件可以作價百分百以技術出資的規定。不過一般都要求軟件著作權應當取得登記。
4.作為申請科技成果的依據科學技術部關于印發《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的通知第八條規定:“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應當提交《科技成果登記表》及下列材料:應用技術成果:相關的評價證明(鑒定證或者鑒定報告、科技計劃項目驗收報告、行業準入證明、新產品證等)和研制報告;或者知識產權證明(專利證、植物品種權證、軟件登記證等)和用戶證明。”這里的登記可以理解為著作權的登記,其他部委也有類似規定,以軟件申請技術成果應當遞交軟件登記證。
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意義是什么?關于這個問題想必大家通過上述內容自己心中也有答案了,關于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意義的內容就和大家介紹到這里了,如果大家還想要了解更多關于濟南版權登記的相關內容的話,請持續關注哦!
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情形
一、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情形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這種情形下使用人的目的只能僅限與個人學習研究,而不能以盈利為目的。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這里的引用,有必要明確寫清楚被引用人姓名、作品的名稱和出版社以及頁碼等。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例如,節目錄制過程中,主持人身后的油畫被錄制。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但也應該要注意是在不侵害著作權人的利益的范圍內使用。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這里的復制僅限于是為了保存,不能用于營利,但是著作權歸該館的除外。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這里要注意出版發行的范圍僅限于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這里的出版也應當不以盈利為目的,且限于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
二、著作權什么時候產生
應為作品發表時開始生效,即著作權人行使其作品的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時開始生效。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2、第三節權利的保護期第二十條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條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三、作者與著作權人區別
1、作者,即創作作品的人。著作權人,即享有著作權的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很清楚,該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作者未必享有。規定應該作者享有的權利,著作權人未必享有。這是在著作權保護過程中一定要注意的。一般情況下,作者是創作作品的人,也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作者與著作權人是重合的。
2、《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說明委托作品的著作權可以依雙方的約定由委托人享有。此時,受托人只是事實上的作者,而不是委托作品的著作權人。也就是說,在存在委托協議的情況下,作者不一定是著作權人。
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
著作權遭侵權后,著作權人可以依法向侵權人要求賠償。而這個損害賠償制度到底有哪些依據呢?
一、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1、一種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指侵權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造成了著作權人的財產上的,或者非財產的損失,著作權人享有請求侵權行為人賠償損失的民事權利,侵權人有賠償損失的民事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當侵權人侵害他人的著作權財產權或著作人身權,造成著作權人財產上的或非財產的損失,侵權人不履行賠償義務,法律即強制侵權人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這種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就是侵害著作權的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2、一項關于著作權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規定,任何人因自己的行為使他人財產造成損失,都應當予以賠償。這種損害賠償制度包括著作權損害賠償制度、著作權違約損害賠償制度以及不當得利損害賠償制度等等。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即是一種具體的著作權民事法律制度,正確處理著作權損害賠償案件,首先和最為關鍵的問題之一就是要掌握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
信息泛濫的年代,我們如何保護著作權?
互聯網發展至今,使得信息傳播沒了限制。一方面方便了大家,另一方面又被詬病沒了隱私。在網絡上,侵權行為隨處可見。今天,小編就跟大家聊聊在信息泛濫的年代,我們如何保護著作權。
1、對作品進行登記。根據《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網絡著作權人可以將其網絡作品在所屬地區的版權局進行著作權登記。此外,《計算機軟件登記辦法》也有類似規定。應該說,著作權登記對于明確著作權權利歸屬、減少紛爭、維護著作權交易安全有著積極的作用,在司法實踐中也是證明力最強的證據。
2、提供作品的原始資料網絡作品作者可以提供與創作網絡作品相關的文件或資料,一個作品的形成至少要經過思想階段、構思階段和表達階段。比如文字作品,作者可以提供比如紙質手稿、創作時的文章大綱、思路圖紙等,又比如攝影作品,則可以提供膠卷底片、數碼照片原圖等。總之,一切有助于證明作品的來源、作品的創作過程和作者的原創份的文件和資料都可以提交。
3、借用新型技術手段。網絡著作權人可以主動利用一些技術手段,如目前較為流行的數字水印、電子簽名等,對自己的網絡作品進行標識。這樣就使得作者的身份在作品傳播過程中始終能夠得到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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