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城區影視作品著作權申辦費用如何制定?
平時我們在攝影展館中可以看到很多照片都是有署名的,一些參加過比賽的照片更有一定的版權才能發表。那么照片能夠申請濟南版權登記嗎?照片保全登記有什么要求?小編整理了這方面的相關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或者能夠解決大家的一些疑惑。
一、照片申請版權登記有什么要求?
1.按照要求填寫完整的作品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權利歸屬證明;
4.作品的樣本,可以提交紙介質或者電子介質作品樣本;
5.作品說明書;
6.委托他人代為申請時,代理人應提交申請人的授權書及身份證明;
二、照片辦理申請版權登記流程及時間
登記機構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繳費→申請人繳納登記費用→登記機構受理申請→審查→制作發放登記證→公告。
登記機構在受理登記申請后的30個工作日內會辦理完成,如果需要補正材料的,申請人需要接到補正通知書后的兩個月內完成補正登記機構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補正材料后30個工作日辦理完成。
軟件侵權不要坐牢嗎
一、軟件侵權不要坐牢嗎
(一)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未經許可復制發行計算機軟件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則達到侵犯著作權罪的入罪標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九萬元以上、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以上、未經許可復制發行計算機軟件數量合計一千五百張(份)以上,才達到侵犯著作權罪的入罪標準:單處罰金。(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未經許可復制發行計算機軟件數量合計兩千五百張(份)以上,則達到第二檔的量刑標準;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四十五萬元以上、非法經營數額在七十五萬以上、未經許可復制發行計算機軟件數量合計七千五百張(份)以上,則達到第二檔量刑標準: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計算機軟件侵權行為
(1)未經軟件著作權人的同意而發表或者登記其軟件作品。
(2)將他人開發的軟件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或者登記。
(3)未經合作者酌同意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當作自己獨立完成的作品發表或者登記。
(4)在他人開發的軟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開發的軟件上的署名。
(5)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許可,修改、翻譯其軟件作品。
(6)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其合法受讓者的許可,復制或部分復制其軟件作品。
(7)未經軟件著作權人及其合法受讓者同意,向公眾發行、出租其軟件的復制品。
(8)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其合法受讓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辦理軟件權利許可或轉讓事宜。
(9)未經軟件著作權人及其合法受讓者同意,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侵權人除了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外,還要承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著作權權利的限制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著作權轉讓是指著作權人將著作權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有償或無償地移交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為。這種轉讓這種轉讓通常可以通過買賣、互易、贈與或遺贈等方式完成。軟件著作權也是常見的轉讓主體之一,那么常見的軟件著作權轉讓誤區有哪些呢?
1、誤區之一:軟件轉讓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否則無效
應當明確,是否采用書面合同來實現軟件著作權的轉讓,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完全屬于私權。要求采用書面形式的法律規定,是基于防止爭議和解決糾紛的需要,并且有利于軟件轉讓合同的履行而進行的倡導性規定。至于當事人是否采用書面形式,與是否違約、是否履行合同一樣均系其自由處分其權利的范圍,由其自行承擔責任,國家不宜過多干涉合同的訂立。
實踐中,軟件轉讓方式以書面占絕大多數,但也有不少口頭形式的軟件轉讓合同形式,且其中不少已經實際履行,故沒有必要強迫當事人在軟件轉讓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更沒有必要在當事人沒有采用書面形式發生糾紛訴諸法院時,一律認定其無效。
2、誤區之二:軟件轉讓必須實行登記,否則無效
現行《計算機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對此的規定是,軟件轉讓合同“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登記(國家版權局主管全國軟件著作權登記管理工作,國家版權局認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為軟件登記機構。經國家版權局批準,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在地方設立軟件登記辦事機構),強調的是自愿登記原則。該規定的合理性表現在:一、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體現了國家對私權的尊重;另外從實際情況看,國家進行了幾次的機構改革,原來的軟件轉讓合同登記管理機構已幾經轉換;二、減輕了政府相關部門的負擔,符合入世后政府職能轉變的大的趨勢;三、避免了司法部門在審理案件時因為軟件轉讓合同是否生效而產生的分歧,有利于法制的統一。
故在實踐中應當充分認識和掌握現行《計算機保護條例》對軟件轉讓合同登記已經由舊《計算機保護條例》的強制登記改為自愿登記,準確把握軟件轉讓合同是否登記本身并不影響該轉讓合同的效力。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依法對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專有權。它表現為:第一,享有著作權的作者可以決定是否對他的作品進行著作權意義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決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實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時請求有關的國家機關以強制性的協助來保護或實現他的權利。
著作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它與工業產權構成知識產權的主要內容。在廣義上,它也包括法律賦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或出版者對其表演活動、音像制品、廣播電視節目或版式設計的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根據我國的著作權制度,著作權是一種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混合權利,行使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往往涉及其中的人身權。例如,作者將他的作品首次交出版社出版時,不僅是在行使出版權,往往也是行使發表權。
著作權也是一種內容不斷發展的權利。在世界各國,著作權包含的內容并不是永遠固定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文明的不斷發展和使用作品的新技術的不斷產生,也在得到不斷的發展和補充。總之,作者享有著作權不會影響作品的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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