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陽區版權登記流程是怎樣的?
對于很多作者來說,著作權是很重要的,這是多少個日夜才做出來的作品,未經本人同意隨意復制其作品是會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那么,侵犯著作權罪定案標準是什么呢?接下來由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侵犯著作權罪定案標準是什么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以下內容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侵犯著作權罪定案標準是什么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26條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較量爭論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或者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三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較量爭論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復制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用度的情形,屬于本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本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涂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范圍的情形。本條規定的“復制發行”,包括復制、發行、既復制又發行的行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較量爭論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行為,應當視為本條規定的“復制發行”。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通過廣告、征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于本條規定的“發行”。本條規定的“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加害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二、罪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或者制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三、本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相關的權益。所謂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公民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各種權利的總稱,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具體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取報酬權及許可他人使用作品的權利。所謂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是指傳播作品的人對他賦予作品的傳播形式所享有的權利,也稱著作鄰接權。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了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權的作品。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著作權法規,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實施非法復制、發行他人作品等侵犯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具體說,首先,必須實施了下列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之一: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關于復制發行的含義,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釋《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復制發行是指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實施的復制、發行或者既復制又發行其文學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圖書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以原版、修訂版方式以圖書形式出版的獨占權利。其依據是著作權人和出版者之間訂立的圖書出版專有合同。專有出版權有一定的期限,我國規定不得超過10年,合同期滿可以續訂。如果在專有出版權的期限內,行為人未經許可而擅自出版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則侵犯了專有出版權享有者的權利。
(3)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著作權法》第39條規定,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該權利的保護期是50年,專有人在法定保護期內,享有該錄音錄像作品的專有出版權。行為人如果在法定保護期內未經專有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錄音錄像制品的,是侵害專有權人專有出版權的行為。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一是臨摹他人的美術作品并署他人名;二是將自己創作的美術作品署名他人制作而出售;三是將他人制作的美術作品改署第三者的名字出售。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除了客觀上具備上述四種行為之一外,還必須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帶來的關于侵犯著作權罪定案標準是什么的相關解答,綜上所述,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通過廣告、征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于本條規定的“發行”。
軟件著作權哪些情況不允許登記?
軟件著作權登記材料著作權相對于商標及專利來說,比較容易獲得。但是很多人因為不了解登記程序或材料導致登記總是碰壁,現在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哪些情況是不允許登記以及軟件著作權登記材料。
一、軟件著作權哪些情況不允許登記?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應當自受理日起60日內審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請,申請符合《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相應的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1、表格內容填寫不完整、不規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2、提交的鑒別材料不是《條例》規定的軟件程序和文檔的;3、申請文件中出現的軟件名稱、權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證明文件的;4、申請登記的軟件存在權屬爭議的。
二、軟件著作權登記材料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主要證明文件:1、按要求填寫的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表。2、軟件的鑒別材料。3、相關的證明文件。4、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5、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6、經原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件上開發的軟件,應提交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明。7、權利繼承人、受讓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權利繼承、受讓或者承受的證明。申請人了解了軟件著作權登記時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并且明白哪些情況不允許登記。才能提供完整材料同時又避開被駁回的因素,這樣申請成功的幾率就大大增加了。
網絡轉載作品須按規定支付報酬
據新華社北京1月6日電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社、期刊社、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在網絡進行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不構成侵權。將于7日施行的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在作上述規定的同時,還明確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摘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軟件著作權侵權的種類和侵權行為分別有哪些?
一、軟件著作權侵權的種類
(1)直接侵權未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以任何方式復制、出版、發行、改編、翻譯、廣播、表演、展出、攝制電影等行為,均構成對著作權的直接侵權。這種侵權行為是主要打擊的對象。
(2)部分侵權侵權行為人不是全部復制、改編、翻譯或以其他方式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權使用他人的作品。部分侵權行為發生最為廣泛,現實生活中書商編輯大型工具書基本上用的就是這種方法,從各種書籍上大幅摘抄,編輯成工具書。
(3)違約侵權這種侵權行為主要發生在著作權轉讓及著作權許可活動中,如著作權受讓人或被許可人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超出轉讓協議或許可協議的約定使用著作權。這種行為既構成違約又構成侵權。這種情況在計算機軟件轉讓與許可使用中發生比較多。
(4)間接侵權是指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他人侵權行為的繼續,從而構成間接侵權;或某人須對他人的行為負一定責任,而他自己并沒有直接從事任何侵權的行為。
二、軟件著作權侵權行為
1、剽竊。剽竊是指將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權的軟件竊為己有并發表或者登記的行為。剽竊的主要表現是采取抄襲或部分抄襲等方式,在他人軟件上署自己的名稱(或姓名)并發表或者登記。
2、非法復制。非法復制是指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他人軟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的行為。非法復制的主要表現形式是盜版,這種侵權行為直接掠奪了正版廠商的市場份額和商業利潤,是目前最為普遍的軟件侵權行為,危害性十分明顯,也最為公眾熟知。
3、擅自使用。擅自使用是指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根據,對他人軟件實施演示、修改、翻譯、注釋、應用的不合法的使用行為。比如,一個企業未經授權在其內部計算機使用系統中安裝和應用他人軟件;又如,擅自修改、翻譯、注釋他人軟件并進行市場推廣,并追求非法利益。
4、擅自許可他人使用。擅自許可他人使用是指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根據,未經授權許可第三人使用他人軟件的行為。一般情況是,計算機硬件以及系統軟件生產商、分銷商或零售商為了推銷其生產、經銷的硬件或軟件,未經授權在其硬件中預裝軟件或者在銷售系統軟件中搭售、免費搭送他人軟件。
5、擅自轉讓。擅自轉讓是指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根據,未經授權將他人軟件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特別是,具有一定軟件開發能力和聲譽的生產商將他人軟件剽取后直接署上自己的名稱對外發表和銷售,更具有隱蔽性和侵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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