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陽區軟件版權價格是否合理?
版權保護不能忽視,意義大著哩
版權保護是現代社會發展中一種重要的法律保護制度。隨著科學、文化、藝術的不斷發展,版權保護的意義制度也在不斷進步,版權保護和流通同樣促進了文化經濟的繁榮。
一、它加強了對著作權人的保護,明確作者與作品使用者之間的關系。作者創作作品,一方面是自己的興趣,為了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獲得經濟利益。作者完成作品創作之后是希望作品能產生經濟價值,這就涉及到轉讓他人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讓作品流入產業市場的問題。但受讓人或被許可人與作者進行協商時,一般都會要求作者證明其所提供的作品是作者的原創,即改作品的權屬歸出讓人所有。受讓人或被許可人當然也不希望自己將作品投入產業市場后唄他人起訴侵犯著作權。為了交易的順暢和安全,作者必須證明自己是作品的所有人。所以如果作者的作品進行了著作權登記,作者的著作權登記證明書就會使被許可人消除顧慮,安心與作者進行交易,這樣也促進了作品的使用。
二、它加強了對著作權的行政保護。作品濟南版權登記可以有效地維護作者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其提供的版權登記證書,可以為權利人在打擊侵權盜板時起到證據作用。作者申請作品的者作權登記是對作品者作權保護的第一步。第二,各地版權局通過公布這些登記的作品,建立登記作品的信息查詢系統,使潛在的作品購買者能夠查詢到這些登記信息。第三,各地版權局對已經登記的作品要利用利技和法律手段加強對這些作品的保護,特別是這些作品被侵權(如盜版)時能通過強大的行政力量打擊益版,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對于數字作品來說,進行作品著作權登記顯得更為必要。因為像數碼照片、彩鈴彩信、網游動漫、博客文章等之類的數字作品在網絡環境下極易復制,從而使得這些作品的盜版更加容易。這些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后借助行政機關的力量才能更好地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如數字作品著作權登記平臺的建設就加強了確認版權權利歸屬能力,有效地保護數字作品不被非法篡改,有力地打擊了網絡侵權行為,提高了執法部門對著作權的管理。
三、為司法機關解決著作權爭議提供初步證據。根據《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第1條規定:“為維護作者或其他者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有助于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并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特制定本辦法。”當著作權人被慢權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是作品的權利人時,著作權登記所發給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可以范到初步證明作用。如前所述,我國著作權實行“自動生效”源則。
當發生著作權糾紛時,雖然可以提供手稿和有關協議予以證明,但對于有些沒有發表的作品要證明自己是原始創作人有很大的難度,提供證據也存在很大的困難。如果進行了著作權登記,由各地作品登記機構對作品歸屬進行審查,經過審查后進行的作品登記更加客觀,更具有證明效力。如市版權局在作品申請登記時進行類似于實質審查的審查,要求作者必須親自到版權局講述自己的創作經歷,版權局對作者的創作能力進行審查。還要求作者提供作品說明(簡述作品內容與創作過程),經過這樣比較嚴格審查后所簽發的著作權登記證書證明力是比較強的。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很多法院在處理著作權糾紛時,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推定著作權登記證書登記人就是真實權利人,這也是對作品登記的肯定。
著作權法關于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規定和釋義
法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著作權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四)付酬標準和辦法;(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釋義:本條是關于使用他人作品應當遵循的原則和許可使用合同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的規定。
一、使用他人作品應當遵循的原則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遵循的原則是,除本法有例外規定,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這里所講的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是指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這里的許可既包括同著作權人簽訂書面合同,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也包括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作品的口頭承諾。在什么情況下應當簽訂書面許可使用合同,在什么情況下應當取得口頭承諾,獲得著作權人的同意,許可使用其作品,要根據對作品的使用的方式、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限、被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及性質、付酬的多少以及當事人之間的信任程度等多種因素來作出決定。
一般來說,圖書出版應當簽訂書面許可使用合同,而演唱某一首歌,則可以取得詞、曲作者的口頭承諾。使用的地域范圍寬、期限長的,最好簽訂書面許可使用合同;使用地域范圍窄、期限短的,可以取得口頭承諾,獲得許可。報酬較高又不能即時清結的,最好簽訂書面許可合同,報酬較低或者能即時清結的,可以取得口頭承諾,獲得使用許可。簽訂書面許可使用合同,較為慎重,內容也比較完備,取得口頭承諾,獲得許可使用,則比較簡便。但無論是簽訂書面許可使用合同,還是取得口頭承諾,獲得許可,其基本精神就是使用他人作品時,應當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不能擅自使用。
二、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內容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的主要內容有:
1、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這些權利主要有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權利。實踐中,根據使用人的不同需要,以及著作權人許可使用的意愿,許可使用的著作權的權利種類是不一樣的。如出版者使用他人地圖希望獲得的許可使用權主要是復制權、發行權;使用劇本的人希望獲得的許可使用權主要是表演權或者是廣播權、攝制權。許可使用著作權的權利種類是訂立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首先應當明確的,是訂立合同其他條款的基礎或者前提。如果許可使用的著作權權利種類不明確,其他內容訂得再好,該合同仍然形同廢紙。因此,當事人在訂立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時應當對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約定的清楚、明白,準確無誤。
2、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著作權人授權他人使用作品的權利分為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這里專有的含義是指獨占的和排他的,非專有的含義是指非獨占的和非排他的。專有使用權指著作權人只授權某人使用其作品,從而該使用人取得對該作品的專有使用權,著作權人不得將該作品在授權使用期限內再授權第三人使用。例如,圖書出版者與作者約定,享有該作者某一作品十年的圖書專有出版權。在這十年的期限內,出版部門有權禁止他人出版該作品。非專有使用權是在一定期限內著作權人授權某人使用作品后,還可以將該作品再授權第三人使用,在這種情況下,使用人取得作品的使用權就屬于非專有使用權。例如,畫家將自己的畫交由某畫廊展覽,合同規定畫家可以隨時將畫取回或者換到別處畫廊展覽,該畫廊并不享有專有展覽權。使用作品的人取得專有使用權還是非專有使用權,由著作權人同使用作品的人在合同中約定。
3、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是指使用作品地域、對象等。比如電影作品的著作權人只允許某某電視臺在某某地區播放該電影,其他地區不得播放。又如某圖書的著作權人只允許圖書出版社在國內發行,不允許向國外發行等等,這些都屬于使用作品的地域范圍問題。1990年頒布的著作權法將這一內容規定為許可使用的范圍,而許可使用的范圍主要是指使用作品的地域范圍,故著作權法修正案將這一內容修改為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以便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更明確約定清楚這一內容。
4、付酬標準和辦法
他人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確定支付報酬的付酬標準和辦法。付酬標準和付酬辦法有聯系,也有區別。付酬標準一般是確定付酬多少的問題,付酬辦法一般是確定怎樣付酬的問題。比如,出版圖書,每千字多少元屬于付酬標準,是預付還是出版之后再付,是一次性付酬還是分期付酬,是付現金還是支票、匯票支付以及以何種貨幣支付等等則屬于付酬辦法。
5、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一方或者雙方沒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比如,根據圖書出版合同,著作權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作品,著作權人應當向圖書出版社賠禮道歉,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圖書出版社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期限出版圖書,圖書出版社應當向著作權人賠禮道歉,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使對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證合同履行的主要條款。違約責任的具體內容,如是否規定違約金、違約的賠償金額以及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等,由當事人協商后在合同中確立。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是指除以上條款外,雙方認為有必要約定的內容。上述五項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內容是普遍適用于所有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但是為了適應各種不同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特點或需要,著作權法還規定,當事人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其他需要約定內容,如解決糾紛的辦法。例如,使用作品的人和著作權人雙方一致認為,對使用作品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由仲裁機構仲裁裁決,那么,就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這樣規定較為靈活,有利于當事人訂立好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也便于合同的履行。
申請軟件著作權之后無論是對于個人還是對于企業來講都是有幫助的,所以才會有越來越多的人會重視起軟件著作權,但是軟件著作權去哪申請辦理?如果您對于此問題也比較的感興趣,請跟著小編一起在下面的文章中找尋答案吧。
辦理軟件著作權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濟南版權登記中心。現在我國的版權登記中心天橋版權登記大廳、華東版權登記大廳、粵港澳版權登記大廳、華南版權登記大廳、華中版權登記大廳、西南版權登記大廳。也可以選擇郵寄材料的形式進行辦理。
軟件著作權申請的意義:
1、作為稅收減免的重要依據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計算機軟件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2、作為法律重點保護的依據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要規范和加強軟件著作權登記制度,鼓勵軟件著作權登記,并依據國家法律對已經登記的軟件予以重點保護。比如:軟件版權受到侵權時,對于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司法機關可不必經過審查,直接作為有力證據使用;此外也是國家著作權管理機關懲處侵犯軟件版權行為的執法依據。
3、作為技術出資入股計算機軟件可以作為高新技術出資入股,而且作價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達到35%。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規定:可以100%的軟件技術作為出資入股;,但是都要求首先必須取得軟件著作權登記。
4、作為申請科技成果的依據科學技術部關于印發《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的通知第八條規定: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應當提交《科技成果登記表》及下列材料:應用技術成果:相關的評價證明(鑒定證書或者鑒定報告、科技計劃項目驗收報告、行業準入證明、新產品證書等)和研制報告;或者知識產權證明(專利證書、植物品種權證書、軟件登記證書等)和用戶證明;。這里的軟件登記證書指的是軟件著作權的登記證書和軟件產品登記證書,其他部委也有類似規定。
5、企業破產后的有形收益在法律上著作權視為無形資產;,企業的無形資產不隨企業的破產而消失,在企業破產后,無形資產(著作權)的生命力和價值仍然存在,該無形資產(著作權)可以在轉讓和拍賣中獲得有形資金。
著作權和署名權有何不同?
著作權也稱版權,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對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權利。著作權的對象是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是一種極為復雜的民事權利,客觀上已經成為最復雜、最深奧的法學分科之一。而署名權便是這種復雜民事權利中最基本的權利。
著作權與署名權區別
1、主體不同。署名權的主體。署名權主體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創作作者的自然人。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第11條、第17條的規定,作者有三種情形:1、創作作品的自然人;2、被視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3、由委托合同明確約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作者這一概念也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廣義的作者不僅包括一切文學、藝術、音樂、戲劇或科學作品的創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或廣播組織;狹義的作者僅包括進行文學藝術、音樂或戲劇作品的創作人。
因此,哪些人可以成為作者要由各國法律甚至國際公約來規定。另外,署名權與著作權主體也是兩上不同的概念,這是因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權主體。著作權包含有多種權利,其主體情況復雜,作者僅是著作權基本主體之一。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權主體還包括繼承人、國際組織等。署名權可以獨立于著作權其他權利而成為作者單獨享有,故署名權主體并不等同于著作權主體。而著作權的主體是作品的作者。客觀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實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和民事主體;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才能被視為“法定作者”。
2、客體不同,署名權的客體,主要有“作品說”與“人格利益說”兩種。同意“人格利益說”。因為按照通說,人格權所要維護的是某種人格利益,署名權雖然屬于民法上的人格權而不屬于身份權,其理所當然應以某種利益為客體。這種客體是什么呢?應是“作者與作品的聯系”,具體地講就是作者對自我身份的公開進行控制。著作權法保護的只是作品,而不是作品的載體,因為作品載體可以有許多種,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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