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區攝影作品版權流程是怎樣的?
很多朋友想盡早的拿到自己作品的版權,因此就可以通過辦理版權加急的形式進行,這樣就比普通的程序減少了很多的時間,但是辦理版權加急的作品一定要是能夠受到版權保護的作品,具體有哪些呢?今天就給大家具體介紹下。
1、戲劇作品。戲劇作品主要是為了在舞臺上面演出而創作的作品,比如各類劇本,歌劇劇本和話劇劇本等。
2、文字性的作品。文字作品主要是以作者以自己的親身經歷,所見所聞或者有所感而創作的作品,這方面的作品比較多,比如詩歌,散文,小說等,但并不是所有以文字出現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比如書法作品,它屬于美術作品,而不屬于文字作品,這個是大家需要了解的,不要在進行版權加急的時候弄錯了類型。
3、美術作品,通常指的是以色彩,線條或者的其他的方式而構成的具有一定的審美作用的立體或者平面的藝術作品。它包括純美術作品和實用美術作品等。純美術作用主要有油畫,素描等,實用的美術作品主要有陶瓷藝術等。
4、口述作品。指的是以口頭或者語言形式而表現的作品,比如即興的演說,法院辯論等,它們也是受到版權保護的,因此也可以辦理版權加急。
5、建筑作品。指的是以建筑物為核心的繪畫或者是關于建筑物的設計圖紙等,前者可以有攝影,繪畫等;其中攝影作品是客觀記錄物象的圖片。
可以辦理版權加急的作品有很多,除了以上的幾種外,還包括音樂作品,電影作品和雜技藝術作品等,大家在辦理的時候,一定要保證作品是自己原創的,而不是抄襲的,這樣才能順利拿到版權,另外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想辦理版權加急的話,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的。
網絡著作權侵權構成要件
1、須有侵犯網絡著作權的不法行為。我國著作權法第45條和第46條規定了各種不同的侵犯著作權的使用行為,主要包括:1.未經許可,發表其作品。即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發表的作品公之于眾,侵犯其發表權的行為;2.未經合作作者的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侵犯了其他作者的發表權、改編權或獲酬權;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5.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付酬,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獲酬權;7.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8.剽竊、抄襲他人作品,即未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授權,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9.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侵犯了他人的專有出版權。10.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制作錄音錄像出版,侵犯了;11.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即盜版行為;12.未經廣播電臺、電視臺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1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這些都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但對于侵犯網絡著作權,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網絡作品問題。
網絡作品是指在電子計算機信息網絡上出現的作品,有別于傳統作品的特殊作品,是借助數字化技術產生并在網絡上運行,擁有二進制數字編碼形式,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加以復制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智力創作成果。因此世界各國普遍承認網絡作品是受的客體。著作權,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要證明網絡作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就要證明該類作品屬于作品范圍。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網絡作品的保無明文規定。《著作權法》第3條列舉的八類受保護作品中也未包括。《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對作品的含義作了解釋,即是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而網絡作品又是數字化作品,它盡管脫離有形載體,但并不影響其獨創性,并且任何網絡作品都必須以數字化形式固定在計算機的硬盤內,能夠被他人使用聯網主機閱讀、下載或用軟盤拷貝或直接的打印,因此符合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要求。因此,網絡作品符合《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有關著作權及作品規定,理應受到法律保護。
2、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的必備構成條件。王澤鑒先生講損害系指權利或利益受侵害時所生之不利益。易言之,損害發生前之狀態,與損害發生之情形,而相比較,被害人所受之不利益,即為損害所在。網絡運營商將版權人的作品上載到網絡上,給版權人是否造成損害,即是否造成不利益。知識產權的作用體現在被使用上,如果使用人越多,知識產權所體現的價值就越大。甚至可以講,如果這項知識產權從來未傳播,未被使用過,該權利的價值就無從實現。因此,衡量權利人是否遭受到了損害,應當結合從作品上載到網絡前后作者收到的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來考慮。國外版權聯盟委托一些中介機構,對報紙和圖書上網以后對現有的媒體的發行率影響的進行研究,結論是負面并不是很大,甚至由于網上傳播,反而有正面影響.不論網上傳播是否有益于報刊的發行率,但一個結論是可以得出的:版權人的利益(或者不利益)是與網絡傳播對傳統媒體發行率的影響相關的。如果網絡傳播異常發達,導致報刊、雜志無人購買(發行率極大降低),我們可以認定作品一旦上載到網絡上,版權人就存在損害事實。反之,如果網上傳播的實際效果是給作品做宣傳,給版權人做廣告。網上宣傳促進了作品的銷售,則版權人因網上傳播而得益。雖然對于網上傳播是否給版權人帶來民事損害,需要作進一步調查研究,但筆者認為鑒于我們網絡發展的現狀,版權人即使受到損害,其危害性也是極其微小的。同時正是由于網絡運營者的這些網絡上載行為,才豐富了中文網絡的內容,增加了中文網絡與世界上其他網絡的競爭力,這最終有利于包括版權人在內的全球華人的利益。但是從網絡方面看,損害事實是構成侵權的必備要件。
3、須有主觀的過錯責任。關于網絡著作權侵權的歸責原則,有三種不同的意見:一種認為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另一種認為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再一種認為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在過錯責任原則下,網絡作品侵權的舉證責任由原告承擔,由于網絡上侵權行為的隱蔽性、靈活性、易變動性,發現侵權事實的著作權人,實難證明侵權行為及侵權行為人的過錯,即使已明知的侵權行為,都有可能被聰明的侵權人運用現代網絡技術加上種種規避法律責任的措施。如果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則網絡經營者和廣大網絡用戶將可能動輒得咎,其結果將影響網絡產業的發展和互聯網應有之效用的發揮。況且,只要有侵權后果,便須賠償的無過錯責任,也是廣大善意的網絡用戶所不能接受的,與法律公平之要求亦不符。基于此,對網上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應采過錯推定責任為宜,將舉證責任加給侵權行為人或責任人,既保證被告有充分的辯解機會,又適當地減輕了著作權人的舉證責任,甚合法理。因為,一般人應當知道凡作品必有其著作權人,凡轉載、摘編或利用他人作品,均須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這是有正常注意能力者之應盡義務,而凡是盡到了正常注意義務的人,都能在取得著作權人授權之后,或者以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只有當每個人在使用他人作品之前都能盡到正常注意義務之時,著作權的保護才有廣泛的社會基礎和思想基礎,而過錯推定原則能對此起到有力的推動作用。
我國涉及有關網絡著作權保護的法律具體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4次會議上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對網絡終端用戶的侵權行為應適用何種歸責原則未作明文規定,《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明確指出,將作品通過網絡向公眾傳輸是屬于著作權規定的一種使用方式。著作權人理所當然享有使用方式或者許可他人使用這種方式,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這就是說,任何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將其作品上網傳輸,否則就是侵權行為,但法定許可的例外。《解釋》第四、五、六條的規定具體闡述了網絡服務者法律責任,分別為: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將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的。
軟著權可以有幾個著作人
1、軟件著作權不限人數,獨立開發完成軟件的自然人或通過合同約定、繼承、受讓而承受軟件著作權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著作權人。
2、軟件著作權如果是合作開發的,需協商確定一名著作權人作為代表辦理。
3、各著作權人意見不符時,各著權人都有權在不損害其他著作權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請登記,登記時應當列出其他著作權人。
所以軟件著作權對于著作權人的人數沒有限制,通俗說,幾個著作權人都是可行的。
注冊了商標,版權也不能忽視
很多人都以為商標和版權并無多大關聯,這種想法是錯誤的,注冊商標獲得的權利是商標權,并不包括版權,想要更好的保護商標,注冊商標的同時最好登記下版權。商標權指的是商標專用權,即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的商標獨占該商標的使用權。版權即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總稱。商標權和版權兩者之間有很大區別,具體如下。
1、商標具有專項權,在單個類目的保護能力更強。商標權保護的是特定類別下商品或服務的標志,只要是特定的類別,別人與之相似也不行,讓他人產生混淆也不行,在注冊的類目中具有非常強的保護能力。
2、版權的保護范圍更加廣泛,具有在先權利。對于圖形商標而言,保護的是圖形本身,一旦完成濟南版權登記,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該圖形就不能被用作任何領域,不受商標特定類別的限制。
3、版權登記有利于保障商標權利的穩定,防止只注冊商標導致的權利缺失。當商標的設計者和商標注冊人為同一人的時候,從法律上講,是不會產生權利沖突的,但如果二者非同一個人,或者兩者為同一人但是無法證明的時候,權利沖突就產生了,這種情況下,商標的注冊很可能會受到影響。因為一件委托作品,或是職務作品,沒有進行版權登記則難以證明其歸屬權,無法確定原始權利,就會給權利人主張權利造成極大的困難。而版權登記很好的解決了這一問題,因為除非有其他足以推翻著作權登記證書內容的相反證據,否則,持有登記證書的一方將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認定是作品的著作權權利人。
4、利用版權登記進行全面保護的成本遠低于在全類別商標注冊的花費申請注冊商標和專利,都有明確的產品類別,如果想全面保護,花費很大。而版權登記的保護范圍覆蓋45個類目,任何服務行業和商品都受保護,可以有效的防止他人用相同的圖形申請注冊其他類別商品的商標。此外,版權登記的耗時也大大短于商標注冊。一般商標的注冊時間都需要一年多,而版權登記只需要花費1—2個月即可,能夠使版權人的權利在最短時間內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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