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陽區音樂作品著作權登記包含哪些類型?
簡述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條款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條款
依《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主要條款包括:(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當然,不同內容的合同,主要條款也不同。《著作權法》第24條根據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性質和特點,規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也就是許可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必須明確規定著作權人授權被許可人以何種方式使用其作品。比如,授權翻譯則應明確授權何種文字的翻譯使用權。使用方式可以是一種,也可以是幾種,但一定要明確約定。
2.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專有使用權是一種獨占的和排他的權利,是指著作權人將許可使用的著作權授權給被許可人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間內,既不能再將上述權利再授權給第三人使用,自己也不能使用。非專有使用權是指著作權人將某一項或幾項著作權許可他人使用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內,還可以將同樣的權利再許可第三人使用。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有很大的區別。著作權法要求被許可人在與著作權人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約定許可使用的性質,旨在保障被許可人的正當利益。如果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許可使用權的性質,通常法律只能認為被許可人取得的是非專有使用權。
3.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是指被許可的著作權在地域上的效力。通常表現在作品的復制、發行范圍、表演權或播放權以及翻譯權的范圍等。許可使用的期間,是指被許可使用的著作權在時間上的效力,也就是作品使用的年限。這些內容,合同中都應當明確約定。我國著作權法修改后,對此類合同的有效期未作強制性的規定,所以可以認為許可合同的有效期應由著作權人和被許可人協商約定,但有效期間最長不能超過著作權人依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有效期。
4.付酬標準和辦法。根據《著作權法》第27條的規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如果作品重印,仍按約定的比例和辦法向作者付酬。付酬辦法是支付報酬的具體方式,比如,是現金支付,還是支票支付;是付人民幣,還是付可兌換的某種國際硬通貨。如果有具體要求,均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5.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沒有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后,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是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雙方在合同中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受法律保護,應當認真履行。但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約定的情況經常發生。所以在雙方簽訂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發生違約后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內容包括違約金、賠償損失以及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等。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除去上述五個方面的內容之外,還可以就雙方認為必須列入的內容做出約定。比如,糾紛解決的辦法,雙方可以約定有關仲裁的條款。也就是說,雙方約定或一方要求必須訂立而被另一方接受的條款,都可以成為該項合同的主要條款。
音樂著作權被侵犯了,該如何補救?
音樂著作權是指音樂作品的創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音樂作品的表演權、復制權、廣播權、網絡傳輸權等財產權利和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著作權法規定音樂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過了保護期的音樂作品可以免費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權、保護作品的完整權、修改權等人身權永遠受保護。當我們的著作權被侵犯時該怎么辦?
1、自行協商如果雙方能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后和解,則既可以使著作權人迅速有效地實現和維護自己的權益,也可以使侵權人避免聲譽的損害。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調解調解不是解決著作權糾紛的必經程序,當事人愿意調解、達不成調解協議或調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3、仲裁仲裁往往僅限于合同糾紛,而且提請仲裁必須有書面協議或書面的仲裁條款。當事人之間有效的仲裁協議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的,而且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著作權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促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會受理。仲裁作出的裁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當事人雙方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并依據該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民事訴訟發生著作權糾紛后,如果雙方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不愿意調解協議或是調解后反悔的;而且當事人沒有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或是雖經仲裁裁決但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是解決民事爭端的終極途徑,民事訴訟既適用于侵權糾紛,也適用于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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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轉讓的約定是怎樣的
1)作者保證該文為其原創作品,并且不涉及泄密問題和保密科研項目。若發生侵權或泄密問題,一切責任由作者承擔。
2)作者保證該文的署名權無爭議。若發生署名權爭議問題,一切責任由作者承擔。
3)作者自愿將其擁有的對該文的以下權利轉讓給編輯部:印刷版和電子版的復制權;網絡傳播權;發行權。
4)第3條的轉讓權利,作者不得再許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未經編輯部許可,任何人、任何單位不能以任何形式轉載。
5)該文首次發表后,編輯部將向作者支付一次性稿酬,若編輯部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該文,將不再支付作者稿酬。
版權轉讓的注意事項:
版權轉讓是指版權人將版權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有償或無償地移交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為。這種轉讓通常可以通過買賣、互易、贈與或遺贈等方式完成。移交版權的版權人稱為轉讓人,接受版權的他人稱為受讓人。與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轉讓版權的法律后果是轉讓人喪失所轉讓的權利;受讓人取得所轉讓的權利,從而成為新的版權人。
轉讓版權俗稱“賣斷”或“賣絕”版權。在允許轉讓版權的國家,也只有版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轉讓,版權中的人身權是不能轉讓的。在有些國家,版權轉讓必須通過書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版權人或他的代理人簽字,才算有效。在有些國家,版權轉讓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對抗第三人。版權轉讓必然是權能完整的財產權的轉讓,也就是說,無論轉讓出版權,還是轉讓改編權或其他任何一種財產權,都必須將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一并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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