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下區美術著作權登記代理如何選?
【軟件著作權侵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侵權判斷標準
一,計算機軟件的保護方式
計算機軟件的法律保護問題,是自本世紀五、六十年代隨著計算機軟件產業的發展而產生的。對于計算機軟件進行保護的法律保護形式很多,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等。根據軟件的自身的特點,軟件應用于不同的目的、表達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護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護形式,又各有其特點。
1,《著作權法》保護。這種保護方式主要是根據著作權保護的基本原則,即創意/表達分離原則,來保護創意的表達。美國版權作品新技術應用全國委員會(CONTU)的最終報告認為:就現有法律而論,著作權法是保護軟件最為適宜的法律。在我國,著作權保護也是對軟件進行法律保護的主要途徑。但是,著作權法僅保護該軟件本身的表現形式,而不能擴大到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處理過程和運行方法等。
2,《專利法》保護。這種保護彌補了著作權法保護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護計算機程序所體現的設計者的“創意”。但軟件本身不能單獨申請專利,而只能是從屬于某一個發明的組成部分。
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法律規范
我國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法律規范,既有國內法,又有中國同其他國家簽訂的雙邊條約,還包括中國加入的一些國際公約。
1,《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計算機軟件屬于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范疇,明確了計算機軟件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著作權法》中的原則規定作了細化和補充。
2,《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是與《著作權法》配套的專門規定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辦法的行政法規,這是我國涉及軟件著作權保護的一份重要的法規文件。它規定了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各項權利以及各種侵權行為的形式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3,《計算機軟件濟南版權登記辦法》為《軟件保護條例》中規定的軟件著作權登記制度制定了具體的辦法。
4,《中美兩國政府關于保護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1992年3月17日在中國生效。
5,《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是為了實施《中美兩國政府關于保護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和《伯爾尼公約》而頒布的行政法規。
6,《伯爾尼公約》,1992年10月15日在中國生效。
7,《世界著作權公約》1992年10月30日起在中國生效。
8,《TRIPs》協議。《TRIPs》協議第10條比較具體地規定了關于計算機程序和數據庫的保護:(1)無論以源代碼或以目標代碼表達的計算機程序,均應作為《伯爾尼公約》1971年文體所指的文字作品給予保護。(2)數據或其他材料的匯編,無論采用機器可讀形式還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內容的選擇或安排構成智力創作,都應給予保護。
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原則
(一)創意/表達分離原則
是指著作權只保護創意的表達,而不保護創意本身。《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本條例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TRIPs》第9條第2款和《WIPO著作權條例》第2條指出:“著作權保護應只延及表達,而不延及創意、過程、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本身。”
(二)創意/表達合并原則
是指在表達某種創意時,如果因為可供選擇的種類有限而引起兩個作品之間的相似,則不認為其中一個作品對另一個作品構成復制,也就不構成侵權。如《軟件保護條例》第29條的規定,“軟件開發者開發的軟件,由于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而與已經存在的軟件相似的,不構成對已經存在的軟件的著作權的侵犯”,就是該原則在法律規范上的體現。
(三)SSO原則
本原則產生于WhelanvsJaslow案,即對計算機程序的版權保護可以從其文章編碼擴展到它的結構、順序和組織。即計算機程序的功能是思想,其他的成份都是表達。整個程序只有一個思想,子程序內不再有思想成分。凡存在選擇余地的設計,都是受版權保護的。根據各國的判例及司法實踐,在具體的軟件開發過程中已經得到公認的軟件著作權保護的內容有:1,《著作權法》既適用于以源代碼形式存在的計算機程序,也適用于以目標代碼形式存在的計算機程序。2,一項計算機程序的功能性不影響其版權性,因此,操作系統、編譯程序等系統程序同樣享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內容都有哪些?
①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②開發者身份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的權利以及在其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③使用權,即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復制、展示、發行、修改、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其軟件的權利。其中的“翻譯”是對軟件文檔所用的自然語言的語種間的翻譯。
④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即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其軟件的權利和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⑤轉讓權,即向他人轉讓上述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的權利。
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注重知識產權保護。在日常工作中,常遇到企業把含有美術圖案的商標注冊與該標識的版權登記保護,混為一談。這是因為很多人還沒弄明白二者間的區別及各自的功能和作用。要了解商標與版權的區別,就得先知道商標和版權的定義概念。
商標,是指產品(服務)上所使用的一種標記,是為了區別他人同類產品上的一種標記。版權,是指對作品的一種保護,版權是用來表述創作者因其文學和藝術作品而享有的權利的一個法律用語。
商標和版權具有以下區別:
1、申請機構不一樣。商標是通過商標局進行申請的,版權是通過中國版權登記中心進行登記的。
2、保護對象不同。版權保護的是供人們欣賞、學習和閱讀的作品,如小說等;商標權保護的是用于區別不同生產經營者和不同商品的商品和服務標記。
3、保護期限不同。商標的期限只有10年有限期,超過10年需要進行商標續展。而版權進行登記之后,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死后50年。到期后版權部分權利消亡。
4、客體不同。商標是區別同一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經營者并表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的商標標識本身。而版權(著作權)是針對文字、音樂、藝術、科學創作等原創的保護。
5、保護條件和要求不同。《著作權法》可以保護兩部主題相同的作品,只要這些作品具有獨創性。但《商標法》不會保護在同一種或同一類商品上的兩個相同的商標。
為什么很多申請了商標的人還會去考慮登記版權呢?
近年來,商標糾紛不斷增多,商標保護戰略合作中越來越多的申請人采用一種新式操作“商標版權化”。“商標版權化”是指商標糾紛中權利人在主張商標權的同時還主張商標標識構成版權意義上的作品,從而使自己的商標獲得更為全面的保護。商標版權化具有以下幾大優勢:
1、版權有在先權利。《商標法》中明確規定,著作權享受在先權利,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作為商標使用,屬于對他人在先權利的侵犯。從這點可以看出,擁有著作權的在先權利,相當于“全類別”保護,無論別人在哪個類別注冊,即使注冊成功了,也可以被“無效”掉。
2、非商標性使用。比如有人用你的LOGO或商標圖形,沒有用在商標上,用在別的地方了,并且用以建立該標志與自己特定商品之間的聯系的行為,就可以用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
3、在注冊商標的同時,申請版權保護。版權下證書快,如果在商標流程中駁回了,可以用作證據材料使用,讓商標駁回復審成功。
4、“商標版權化”會保護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商標。“撤三”規定的本意是防止原商標持有人不合理地囤積或壟斷本可被其他經營者有效利用的商標資源。但是,在“商標版權化”的保護模式下,商標權人的商標即使因為不使用而被撤銷,也會基于其享有的著作權而禁止他人繼續利用。
所以,很多申請人在注冊商標時會同時進行版權登記,特別是經過設計的圖形商標,版權登記更是重中之重,“商標版權化”這波新操作當下越來越成為企業保護自主品牌的不二之選。
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
第一,根據使用作品的目的來判斷各國立法中大致都將是否是處于營利目的作為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標準。對合理使用非營利性的要求是出于對公平原則的考慮,如果允許使用者無償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從中獲利,對著作權人來講當然是不公平的。
第二,根據使用作品的性質來判斷被使用作品的性質這一要素是從作品本身的角度對合理使用進行判斷,使用何種性質的作品更容易被認定為是合理使用。在分析這一要素時,立法者和法官無法創制一個合理使用的適當標準,而必須通過考察所有因素來評定其范圍。
第三,根據使用作品的程度來判斷使用作品的程度是指與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整體相比,使用的數量和質量。
第四,根據對被使用作品的市場影響來判斷對被使用作品的市場影響被認為是判斷合理使用最重要的一個要素,因為合理使用和權使用只有一步之遙,判斷是合理使用還是侵權使用最終總要落腳在行為的結果上,合理使用并不是排除一切對著作權人造成損害的行為的發生,而是要將這種損害限制在一定范圍內,超出這個范圍的使用就應當是許可使用或者是法定許可,否則就是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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