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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轉讓一定要簽訂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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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轉讓一定要簽訂合同嗎?

作者:山東盛新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2-03-20 08:23:20

版權轉讓可以通過多種方式進行,比如繼承、贈與和有償出讓等,通過來說,進行交易轉讓,都是要簽訂合同的,那么版權轉讓一定要簽訂合同嗎?下面就來讓濟南版權登記公司和大家好好的說下。

現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轉讓著作權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故有觀點認為,軟件轉讓如果不簽訂書面合同,則一律無效。首先強調的是:不反對在軟件著作權轉讓時,強調簽訂書面合同的必要性。因為軟件著作權的轉讓合同較一般的轉讓合同更加復雜,理由是:

1.簽訂書面合同能夠以書面的形式明確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防止不必要的紛爭產生。

2.軟件轉讓合同涉及轉讓的標的(是部分轉讓還是全部轉讓該軟件)、轉讓的期限(短期還是長久轉讓該軟件)、轉讓的價格及價金的支付(是一次性支付還是分期支付全部價款)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如果不用書面方式一般不容易明確,而且不利于轉讓合同的實際履行。

但是應當明確,是否采用書面合同來實現軟件著作權的轉讓,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完全屬于私權。要求采用書面形式的法律規定,是基于防止爭議和解決糾紛的需要,并且有利于軟件轉讓合同的履行而進行的倡導性規定。

至于當事人是否采用書面形式,與是否違約、是否履行合同一樣均系其自由處分其權利的范圍,由其自行承擔責任,國家不宜過多干涉合同的訂立。實踐中,軟件轉讓方式以書面占絕大多數,但也有不少口頭形式的軟件轉讓合同形式,且其中不少已經實際履行,故沒有必要強迫當事人在軟件轉讓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更沒有必要在當事人沒有采用書面形式發生糾紛訴諸法院時,一律認定其無效。

外國或無國籍人的著作權能不能享受中國的版保護,還是要取決于外國人是不是中國著作權人。那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獲得中國版權的條件是什么?以下是版權代理整理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外國人獲得中國版權的條件。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士獲得中國版權的人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之一:

1.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的作品,依照其所屬國或常住國與中國之間的協議或國際公約共同參加。

2.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國內出版。

3.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沒有和中國簽訂協議或是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其首次參加中國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或者是同時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出版。在上述三個條件中,作品首先在中國出版是指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士的作品在中國出版符合以下情況之一:1.外國人、無國籍者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出版,其沒有在其他任何國家發表過。2.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沒有在中國首發,在國外首發的,需在中國30天內出版。3.外國人、無國籍者的作品經授權改編、翻譯、首次在中國出版,且在國外從未發表過的。

二、外國人、無國籍人版權的保護期限: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士的版權保護期,享有中國版權人同等待遇。1.作者的簽名權、修改權以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期限不受限制。2.民眾作品,其發表權保護期為作者一生及其死亡50年,時間截至到作者死亡的第50年的12月31日。3.配合工作,至最后死亡作者去世為止,為期五十年。4.作品發表權保護期為50年,由法人或其他組織、著作權(簽字權除外)發表的作品享有;但在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作品,則不再受版權法保護。

常見的版權糾紛類型:

版權糾紛是指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就著作權的行使而發生的爭執。生活中比較常見的糾紛類型有以下幾種。

1、為他人撰寫的報告、講話稿等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糾紛。由他人執筆,本人審閱定稿并以本人名義發表的報告、講話等作品,著作權歸報告人或講話人享有。但出于本職工作的報告、講話屬于政府工作或者公益性工作的,報告人或講話人不享有著作權。

2、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與作品的所有人行使所有權的糾紛。一部作品為其他人合法所有,而著作權人需要使用該作品,著作權人有權使用,作品所有人不得無理拒絕。但著作權人應當說明使用的理由。作品所有人可以著作權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著作權人在使用作品的過程中將作品毀壞或者滅失,著作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使用他人音樂作品的著作權糾紛。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音樂作品的,應當向作者支付報酬。去年,音樂著作權人向歌廳、酒吧等經營場所無償使用音樂作品的行為主張著作權是很好的例子 

4、自傳體文學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糾紛。對于特定人物的自傳體文學作品,一般看該作品寫做人與該特定人物有無約定,如無書面約定,則應當由該特定人物享有著作權。

5、因廣告語引起的著作權糾紛。廣告語在具備作品的構成要件時,應當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只要該廣告語具有獨創性,已經構成作品。

6、編輯作品中的著作權糾紛。編輯作品由編輯人享有著作權,但編輯作品不得侵犯原有作品的著作權。同時,編輯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7、就同一題材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糾紛。不同的作者,就同一題材創作了相似的作品,往往容易引發著作權歸屬糾紛,或者一方可能主張另一方抄襲、剽竊。根據著作權法關于作品構成要件的規定,如果雙方作品的表現形式系各自獨立創作完成,具有獨創性,應當認定爭議雙方各自獨立享有著作權。

8、美術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糾紛。如果沒有直接證據予以證實,一般要從作品的藝術價值與作者的繪畫能力水平是否相當,所爭議的作品的繪畫細節特征與當事人的陳述是否相符以及現場臨摹和鑒定結果來判斷。

9、銷售商侵權糾紛。銷售商明知自己銷售的商品西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商品而銷售的,應當根據銷售數額、侵權的情節及給著作權人造成的損失等因素,確定侵權的民事責任。銷售商違反《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的,可予以相應的民事制裁。

10、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著作權法》第47條對此做出了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則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11、出版單位與作者的糾紛。出版單位與作者有時會因為書稿的丟失、毀損發生糾紛,有時會因為是否享有專有出版權發生糾紛。上述糾紛事實上不屬于著作權糾紛,屬于出版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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