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
當企業或個人了解了軟件著作權后,進行了軟件濟南版權登記后,就會涉及到對軟件著作權登記查詢。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從各個方面對軟件著作權進行介紹。
◤1.軟件著作權是什么?軟件著作權,它指的是軟件的開發者或其他權利者根據著作權法律規定,對此軟件作品享有各項專有權利。
◤2.軟件著作權申請方式?軟件著作權申請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個人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進行申請;二是找專業的代理機構作為委托人進行申請。
◤3.軟件著作權申請流程?根據官方網站中的提示準備申請資料,并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提交申請,同時繳納費用。在此之后,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開始審核,審核未通過便補齊資料,審核通過則在30個工作日之后發證。◤4.軟件著作權登記查詢途徑?①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提出需要查詢的請求,在繳費之后可獲取查詢結果。②登錄“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官方網站進行查詢。
◤5.軟件著作權登記查詢步驟?①首先,需要我們登錄“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官方網站首頁②其次,在“版權登記大廳”板塊下的右側,點擊進入“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公告”③最后,在公告頁面處輸入需要查詢的”軟件名稱“、”登記號“、”著作權人“其中任意一項進行查詢,就可以查詢到已經登記并取得證書的相關軟件情況了。
許多人對此可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相關內容,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定的幫助。
一、軟件著作權機軟件著作權是指軟件的開發者或者其他權利人依據有關著作權法律的規定,對于軟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就權利的性質而言,它屬于一種民事權利,具備民事權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權是知識產權中的例外,因為著作權的取得無須經過個別確認,這就是人們常說的自動保護原則。軟件經過登記后,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發表權、開發者身份權、使用權、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
二、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另有規定外,屬于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1)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件的;(2)將他人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3)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4)在他人軟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件上的署名的;(5)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件的;(6)其他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7)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8)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9)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10)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11)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
三、軟件著作權的限制有哪些?(1)時間限制。對軟件著作權規定了一定的保護期。(2)表達方式的限制。軟件開發者開發的軟件,由于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而與已經存在的軟件相似的,不構成對已經存在軟件著作權的侵犯。(3)保護范圍的限制。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等都不屬于軟件保護范圍。(4)合理使用。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內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件的方式使用軟件的,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5)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的限制。
著作權轉讓和許可使用中的法律問題
著作權人對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權,著作權人可以通過自己行使著作權來獲取利益,但在實踐中著作權人大多由于受到自身經濟條件和技術條件的制約,多采取轉讓給他人著作權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著作權的方式來獲取利益,但這二者有著明顯的區別,著作權人應對此充分認識,根據自身情況進行選擇使用,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轉讓和許可使用的抵觸著作財產權轉讓和許可時,可以轉讓和許可其中一項或幾項權利,也可以轉讓和許可所有權利。甚至同一權利也可以以不同的方式進行轉讓和許可。比如錄音制作者權(屬于鄰接權,但著作權與之同理)中的復制權,可以將磁帶的復制權單獨進行轉讓和許可,可以將CD的復制權單獨進行轉讓和許可,也可以將VCD的復制權單獨進行轉讓和許可,當然也可以一并轉讓和許可。這樣,在同一權利的不同受讓人之間、不同被許可人之間以及權利的受讓人和被許可人之間,就有可能發生沖突和抵觸。
對于著作權轉讓和許可使用抵觸的處理問題,我國著作權法未做規定,只是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與著作權人訂立專有許可使用合同、轉讓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至于備案能在著作權轉讓和許可使用發生抵觸時起什么作用,則未進一步規定。發生侵權后著作權轉讓和許可使用的訴權分配對于著作權轉讓合同而言,侵權發生后權利人主張權利時的訴權分配應以著作權轉讓合同簽訂的時間為界限,在著作權轉讓合同簽訂之前發生的侵權,應當由轉讓人(原著作權人)主張權利,在著作權轉讓合同簽訂之后發生的侵權,則應當由受讓人主張權利。
對于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由于著作權歸屬并未發生任何變化,而所謂的使用權,其本質是一種合同債權,是相對權,依照一般的民法原理,被許可人不能成為侵權的對象。因此,依傳統的觀念,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中的被許可人并非適格的原告。但在司法實踐中,被許可人作為原告訴訟的案例很多。一般認為,當侵權人侵犯使用權時,專有許可使用合同中的被許可人可以作為原告。因為在專有許可使用的情況下,被許可人已經取得了限制其他任何人以同樣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而第三人以同樣方式使用作品的行為,將對被許可人的獨占利益造成損失;同時,著作權人在授予被許可人專有許可后,其本身也不能以與被許可人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故著作權人已經喪失獲得經濟利益的權利依據,自然也就喪失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權利,當然作為原始著作權人,其尚存在侵權的權利依據。
在普通許可使用的情況下,被許可人不應作為適格的原告。因為被許可人僅取得了使用的權利,其無權禁止他人使用,也不因他人的使用而受到損失,因此,被許可人無權單獨提起訴訟。對我國在著作權轉讓和許可使用方面的建議我國對發生侵權后著作權轉讓和許可使用的訴訟分配未做規定,從而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大量的問題,法院的處理方式也千差萬別。比如在專有許可使用被侵權的情況下,被許可人起訴法院受理并最終判決的案例也有,這就產生了一些問題:被許可人與原始著作權人究竟誰才有訴權,被許可人與原始著作權人之間的利益應該如何分配等等。與歐美國家和地區的著作權法或者法典相比,我國的著作權法內容還顯得單薄,這就使得司法實踐中法官自由裁量的隨意性加大。由于我國著作權法剛剛修訂完畢,短期內再行修訂的可能性不大,故建議盡快在司法解釋中對有期限的著作權轉讓、未來版權的轉讓、著作權轉讓和許可使用發生抵觸的處理方式以及發生侵權后著作權轉讓和許可使用的訴權分配等敏感而司法實踐中又大量存在的問題做出相應規定,以充分發揮法律對經濟的調節規范作用。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保護范圍,在網絡上也同樣受到保護。那么網絡著作權保護作品的范圍是什么?
網絡著作權保護作品的范圍:
1,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美術、建筑作品;
(5)攝影作品;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件;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2、其他智力成果:
(1)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
(2)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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