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著作權的特征
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對未經他人許可而有償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行為依法不認定為侵權的法律制度,但事后必須支付法定的報酬。具體哪些情形屬于著作權法定許可呢?
著作權法定許可情形
(一)教科書的法定許可我國《著作權法》第23條規定:“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我國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包括教科書的法定許可、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制作錄音制品的法定許可、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但應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權利。”
(二)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我國《著作權法》第33條第2款規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三)制作錄音制品的法定許可我國《著作權法》第40條第3款規定:“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權利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向其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四)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我國《著作權法》第43條第2款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我國《著作權法》第44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網絡著作權除具有傳統的著作權的特點外,還具有一些獨特特征:
(一)在法定性方面
法律對于相關著作權的確定晚于相關的司法實踐。這是因為法律往往落后于時代的變化,從網絡出現一來,知識產權領域發生了一系列的重大變化,一個就是知識產權的法定性受到挑戰。作品上網后,成為網絡上的共有產品,任何人只要一根電話線就可以得到該作品,而關于網絡上著作權利益調整的法律,卻沒有及時出現。在法律確認網絡著作權的地位之前,司法實踐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權理論。同時,網絡經濟與傳統經濟的商業方法有很多共同點,傳統的著作權人可以通過傳統手段對抗網絡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這就使的網絡著作權的法律落后于現實。
(二)地域性方面
著作權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權在依某國法律獲得保護的哪個國家地域內有效。[3]著作權多為自動產生,并非國家授權產生,所以有人認為著作權沒有地域性。傳統的著作權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別獲得許可,傳統的著作權法也沒有域外效力。但是網絡的出現,打破了這一規律。由于國際網絡本身的跨國性特點,無法判斷一件網絡作品的著作權應當依據哪個國家的法律,應當在哪個領域內有效,因此網絡著作權的地域性幾乎不復存在了。網絡上作品的傳播不受地域的限制,電子商務的拓展也使人們可以打破地域進行圖書訂購,利用版權的地域性對抗平行進口等做法受到挑戰,著作權的地域性受到動搖。專家認為,網絡作品著作權地域性的消失是計算機網絡的全球性與傳統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之間的總沖突。
(三)專有性方面
著作權的專有性是指他人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許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該項著作權。[5]由于著作權不排斥他人創作類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對于專利和商標而言,著作權的專有性相對弱,但是這不等于著作權沒有專有性。作品上網即意味著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權的占有權能就幾乎為零。作品上網以后,作品在具有了無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時,也大大的削弱了著作權的專有性。在網絡環境下,網絡使用者關心的是如何獲得物美價廉的作品,他們獲取的版權信息并不充分,對誰是版權人,作品的使用條件并不是很清楚,他們也不是很關心。真正的版權人卻難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況,更不用說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另外數字化的拷貝不僅和原件一樣完美,甚至經過特殊處理,比原件更好。這不僅為盜版產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間,更使版權人的經濟權利無法實現。從這一方面講,網絡著作權沒有了專有性。
(四)表現性方面
傳統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現形式,如書文字作品,美術作品報紙,但是隨著網絡超文本結構的出現,文字作品,科學作品,美術作品,影視作品像集成電路一樣被集中到一起,難分彼此,最終作品可能含概若干的作品類型,拿傳統作品的分類來套用已經力不從心,如MTV、FLASH作品等。有學者建議增設立一種新的作品類型。不管結果如何,總的說網絡著作權的表現形式顛覆了傳統的區分著作權類型的意義。
如果自己是屬于一些文字作品的話,其實達到一定的價值也是可以申請版權登記的,這樣子可以找到更加有效的保護,那么單獨的文字是否可以版權登記呢?
文字作品版權登記需具備:
1、獨創性:作品必須是由作者本人通過獨立構思和創作靈感而產生構成的,具有獨創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2、可復制性:指可以通過印刷、拓印、錄音、錄像、復印、臨摹、反拍、翻錄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無論采用什么復制方式以及復制多少作品,均不會改變作品的內容及思想。
3、合法性:作品本身應當是法律所允許的客觀形式表現出來,公民從事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應當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的規定。
軟件作為作品,其實從完成之刻起就獲得了著作權。但是軟件的價值高,創新度高,國家為了保護好軟件著作權,減少抄襲等軟件著作權糾紛,設立了登記制度。下面,小編將針對這個問題做出詳細解答,希望能夠解開大家的疑惑。
計算機軟件申請濟南版權登記指的是軟件著作權人的協商不一致的時候,任何的著作權人都可以在不損害其他的著作權人的利益的前提之下去申請登記,但是應該注明其他的著作權人。
我國計算機軟著登記是從1991年開始實行,到了2002年開始使用改進的新法計算機軟著登記。計算機軟著的登記是非常重要的,計算機軟著登記將會為著作權人帶來很多的好處。
按照制度登記的軟件能受到重點保護。除此之外軟件著作權登記還有以下作用:
1、可以更好的宣傳自己的軟件產品,可以清晰的展示此軟件的著作權歸屬。
2、在進行軟件版權貿易時,將使您的軟件價值倍增。
3、在發生軟件著作權爭議時,如果不經登記,著作權人很難舉證說明完成的時間以及著作權人。
4、合法在我國境內經營或者銷售該軟件產品,并可以出版發行。
5、可以進行軟件銷售的退稅,減輕企業負擔。
6、在進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可以作為自主研發擁有知識產權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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